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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国家能源局关于基本建设煤矿安全检查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9705/2014-00005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4-01-08
 

  

国能煤炭〔2014〕12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基本建设煤矿安全检查的通知

 

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青岛考察输油管线事故抢险工作时的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切实提高建设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煤矿建设项目重特大事故,经商国家煤矿安监局,现就煤矿基本建设项目安全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所有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产业升级)和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项目。

  二、检查重点

  (一)煤矿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程序的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兼并重组)技改煤矿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已开工建设的要停建整顿;对越权核准、违规审批或建设规模、服务年限等批准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规程规范要求的煤矿,应停止施工,按国家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煤矿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违规建设的煤矿必须停止施工。

  (二)煤矿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建设。对批小建大的煤矿,以及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或设计内容存在较大缺陷,但未履行相关变更审批程序的煤矿,应停止施工,进行整改。

  (三)煤矿建设项目施工是否符合规程规范要求。对施工工期不合理、边建设边生产或改扩建煤矿施工与生产区域存在交叉的、煤矿井巷及主要硐室施工顺序不符合规定的,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工,进行整改。

  (四)煤矿建设项目是否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机制。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急预案不完善或未定期演练的,未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援队伍或未与具备救援能力的矿山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的,以及未配备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的,应停止施工,进行整改。

  (五)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上述单位要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在资质规定范围内承揽工程。对于违规承揽工程以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资质的,应停止施工,对相关单位进行清退。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项安全管理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以及相关管理、施工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应停止施工,进行整改。

  三、检查安排

  本次检查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具体安排和组织实施。各地检查工作牵头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完善措施,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一)企业自查阶段(2014年1月-2月)

  煤矿企业应对照煤矿建设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认真、细致、全面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自查工作结束后,煤矿企业应按照属地原则将自查情况上报当地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开展自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全面检查阶段(2014年3月-5月)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投资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开展联合执法,采取突击检查、交叉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按照全面覆盖的要求,对辖区内基本建设煤矿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提出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重大安全隐患要挂牌督办;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要依法提出处理意见,严肃查处。

  (三)重点督查阶段(2014年6月-7月)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对检查情况认真汇总梳理,并于2014年5月31日前将总结报告上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将对部分重点省(区、市)基本建设煤矿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四、相关要求

  (一)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煤矿建设高标准、严要求,严把安全生产关。结合工作职能,从落实煤炭产业政策、编制煤炭发展规划、严格煤矿项目建设标准、提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准入门槛、强化煤矿建设项目现场管理等方面,落实安全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煤矿项目建设安全。

  (二)进一步强化安全主体责任。要督导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必须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三)进一步加大检查处罚力度。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采用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暗查暗访的方式,对照煤炭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规划以及煤矿规程规范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检查。要严格处罚标准,发现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按规定上限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针对冬春季节煤矿安全管理的特点,制定具体检查方案和检查要求;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重点对之前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煤矿开展复查;要强化联合执法、现场执法,并及时通报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查处情况。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