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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486号(工交邮电类366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705/2019-00340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9-08-14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486号

  (工交邮电类366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西部地区清洁能源供暖 促使群众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

  2017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部等10部委联合印发了《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发改能源〔2017〕2100号,以下简称《规划》),对未来一段时期内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推进策略和保障措施等作了安排,清洁取暖政策体系初步形成。近期,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4部门联合开展了《规划》实施情况及北方地区清洁取暖第一批试点城市中期评估工作,系统总结分析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工作推进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根据评估结果我们将会适当调整相关政策制定相关措施,以适应最新情况,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完成。

  关于建议中提到的清洁取暖价格政策。为支持推进清洁取暖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企业可持续、用户可承受”的原则,已于2017年出台《关于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684号),明确完善“煤改电”电价政策,统筹运用上网侧峰谷电价政策、输配电价改革、完善阶梯价格政策、推动可再生能源直接交易、适当疏导清洁供热价格矛盾和必要的财政补贴等手段,创新清洁取暖价格机制,降低清洁取暖成本。同时,对于天然气资源有保障,适宜“煤改气”的地区,采取综合措施降低清洁供暖用气成本,重点支持农村“煤改气”。在门站环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陆上管道天然气供农村“煤改气”采暖用气门站价格,按价格水平较低的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执行。在终端销售环节,农村居民“煤改气”采暖用气销售价格,按价格水平较低的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执行。

  关于补贴政策。近年来,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范围逐步扩大,下一步,还将研究进一步的支持政策。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清洁供暖方案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等4部门开展的《规划》实施情况及北方地区清洁取暖第一批试点城市中期评估结束后,评估结果及意见将会反馈各地方,各地方可根据结果结合本地资源禀赋、经济能力、基础设施等,因地制宜,多措并举,进一步完善清洁取暖实施方案。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支撑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地方组织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余热暖民、浅层地热能利用、“煤改气”“煤改电”等项目,促进北方采暖地区清洁取暖。2015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余热暖民工程实施方案》,开展余热资源和热负荷需求调查,制定余热暖民工程实施方案,建设余热集中回收利用体系,健全余热暖民工程运营机制体制,要求到2020年,通过集中回收利用低品位余热资源,替代燃煤供热20亿平方米以上,减少供热用原煤5000万吨以上。2017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促进北方采暖地区燃煤减量替代的通知》,要求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等北方采暖地区为重点,到2020年,浅层地热能在供热(冷)领域得到有效应用,应用水平得到较大提升,在替代民用散煤供热(冷)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关于建议加强清洁电能建设。

  为促进西部地区清洁能源消纳,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同意四川省、青海省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综合试点方案的复函》(发改办运行〔2018〕1432号),分别在四川省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综合试点。试点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循环经济试验区等产业园区开展,充分利用产业园用电密度大、负荷稳的特点,积极探索促进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的新途径。

  下一步,我局将在落实好现行政策基础上,充分考虑您的建议,积极会同有关单位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政策和措施。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