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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497号(工交邮电类271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705/2019-00339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9-08-14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497号

  (工交邮电类271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清洁供暖规范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政府指导+市场导向”的“煤改电、煤改气”社会化机制

  以市场化为抓手推动商业模式创新,对于降低清洁供暖成本、提升运营效率、保障可持续性具有重要意义。我们积极支持在清洁供暖领域引入合同能源管理、设备租赁、以租代建等新型模式。强调市场引领,创新商业模式,鼓励有关企业结合自身优势,突出核心业务,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工程总包(EPC)、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租赁、能源托管、以租代建等商业模式,引导社会共同参与实施清洁供暖项目的市场化建设运营,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如在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沈丘县、西华县、太康县、淮阳县等5个县与地热供暖开发企业签订《城区集中供暖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有效加快了地热供暖项目的开发。

  二、关于开展“绿色高效清洁能源项目”的申报及补贴制度

  2017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部等10部委联合印发了《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发改能源〔2017〕2100号),明确了以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生物质能供暖、太阳能供暖、天然气供暖等为代表的清洁取暖方式。同时,中央财政设立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对重点区域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予以支持,由地方统筹使用,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出台支持清洁取暖的政策措施,完善补贴制度,创新体制机制。

  三、配套专项电价及税收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清洁供暖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684号),要求具备资源条件,适宜“煤改电”的地区,通过完善峰谷分时制度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政策,创新电力交易模式,健全输配电价体系等方式,降低清洁供暖用电成本。

  为促进节能减排,支持供热企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方面: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节能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此外,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项目所得,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上述优惠政策中已包括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技术改造项目及满足性能参数要求的工业锅炉设备等项目或设备。增值税方面(供暖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为支持居民供热供暖,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关于出台相关政策引导部分南方城市试点推行清洁集中供暖

  我们支持南方地区根据气候特点、采暖需要,因地制宜采用灵活方式实现清洁供暖。南方地区寒冷时间相对较短,适宜采用即开即用、方便节能的采暖方式。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南方地区电采暖发展迅速,对于满足南方居民采暖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也支持南方地区结合资源条件,使用地热、太阳能、生物质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暖。具备条件的,建议通过市场化方式,利用电厂和工业余热为周边居民集中供暖。

  下一步,我局将在落实好现行政策基础上,充分考虑您的建议,积极会同有关单位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政策和措施。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