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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443号建议的答复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9-00238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9-07-17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443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火电企业纯凝机组如何突破瓶颈再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清洁能源高速发展,煤电在电力系统的装机和发电量占比连续下降,虽然煤电作为主力电源的定位正逐步减弱,由于清洁能源出力的不稳定性,加之电力系统峰谷差日益加大,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煤电仍将是基础性调节电源。然而受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等政策,以及煤价整体维持高位运行等因素影响,当前煤电企业经营存在困难。 建议深刻分析了黑龙江地区煤电发展面临的内外部因素,以及遇到的问题,提出了成立售电售热一体化运营公司,合理控制煤价水平,加快实施煤电联营,推进煤电转型发展等建议。建议对问题分析深刻,针对性强,对我局推进煤电联营等工作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一、关于推进售电售热一体化运营 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统一部署,有序推动售电侧专项改革。出台了《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明确了售电公司准入退出、权利义务、运营监管等具体流程办法,对符合工商注册条件的售电公司可自主选择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册,获取交易资格,为售电公司运作提供了依据。 我们鼓励煤电企业按照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总体要求,探索新的经营模式,成立售电、售热一体化运营公司,为用户提供专业电力服务和综合能源服务,不断推进供给侧改革,提升市场活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二、关于控制煤炭价格 近期我们已采取一系列措施稳定煤炭价格,一是全面推动煤炭系统性去产能、结构性优产能。坚持产能置换,推动煤炭行业新旧动能转换。推进项目建设,促进先进产能尽快转化为现实产量。突出重点地区,做好关键时期保供工作。二是继续用好煤电统筹调控机制。充分发挥电煤中长期合同机制作用,并督促履约。通过多种形式实施煤电联营,推动煤电互保,促进电煤供应和价格稳定。三是研究优化煤炭进口政策。统筹国内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煤炭供需形势,加强研究,优化煤炭进口政策。 从长远看,需要建立健全市场化机制,通过市场价格竞争,激励煤电机组提升运行灵活性,转变运行方式,用市场化价格衡量煤电为系统提供的中长期容量服务和短期调峰调频服务,保障煤电长久稳定效益。 当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开展深化燃煤机组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电力体制改革总体架构,加快构建能够有效反映电力供需变化、与市场化交易机制有机衔接的煤电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对电力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平稳有序扩大价格形成机制弹性,逐步实现全面放开燃煤机组上网电价,促进煤电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关于发展煤电联营 发展煤电联营有助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增加科学有效供给,有利于稳定煤电行业燃料供应,提高煤电企业抵御市场风险能力,缓解煤电矛盾,保障煤炭、电力两个行业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升国家能源保障能力。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煤电联营,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部署推进煤电联营。 一是2016年印发了《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857号)。受到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电力煤炭企业和行业协会的广泛好评,给企业发展提供了政策方向。2018年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煤电联营促进产业升级的补充通知》(发改能源〔2018〕1322号),提出了12条措施,以期进一步理顺煤电关系,优化煤、电存量资源配置。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煤炭企业参股控股燃煤电站超过1.5亿千瓦,发电集团参股控股煤矿年产能突破3亿吨,形成了以伊敏为代表的煤电一体化和以淮南为代表的大比例交叉持股等多种发展模式。 二是印发了《关于公布国家第一批煤电联营重点推进项目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9〕676号),将全国共18个、2826万千瓦煤电项目及相应配套煤矿列为国家第一批煤电联营重点推进项目,予以协调推进。同时,为进一步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煤电联营,请地方有关部门梳理本地区现役煤电、煤矿项目运行情况,推荐一组以上有意向且具备条件整合为煤电联营方式运营的煤电、煤矿项目,形成初步方案,拟纳入第二批煤电联营重点推进项目。 三是今年5月份以来,研究起草了进一步支持煤电联营的政策措施初稿,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发电企业、煤炭企业在实施煤电联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及对煤电联营相关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根据专题座谈会情况,对煤电联营的政策措施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关于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进一步推进煤电联营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我们将加强协调指导,推动煤电联营重点项目尽快发挥示范效应,及时总结经验,推广煤电联营先进做法。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对煤电联营的煤矿项目产能置换给予政策优惠,加快释放煤电联营煤矿产能。对于煤电联营示范较好地区,后续新建煤电联营项目,按政府核准电源项目的相关规定,支持优先核准、优先开工建设。 下一步,我局将在落实好现行政策基础上,充分考虑您的建议,积极会同有关单位健全完善煤电相关政策和措施。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局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继续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9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