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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058号(经济发展类005号)提案答复的函(国能提电力〔2018〕61号)
索引号: 000019705/2018-00467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8-08-22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058号(经济发展类005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能提电力〔2018〕61号

  您提出的《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大力化解煤电过剩产能的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您的提案充分肯定了煤电作为我国电源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安全稳定发电供热、降低全社会用能成本和提升节能减排水平作出了重要贡献。客观分析了化解煤电过剩产能工作遇到的供需失衡矛盾、市场机制发挥不充分、煤电企业经营等问题,提出了以市场化手段推动行业优胜劣汰、加强可再生能源外送通道建设、维护煤电企业正常运营等3条政策建议。提案问题分析深刻,所提建议针对性强,对我局研究推进相关工作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化解煤电过剩产能工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提出了明确要求。2016年以来,我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稳妥化解煤电过剩产能。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煤电调控工作初见成效,新增产能逐年减少、装机结构持续优化、创新发展能力显著提升、节能减排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建成全球最大的清洁煤电供应体系。

  一、关于以市场化手段推动行业优胜劣汰

  我局高度重视您提出的以市场化手段推动行业优胜劣汰的建议。2017年,我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6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的意见》(发改能源〔2017〕1404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作用,因地制宜、统筹推进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工作。2018年印发的《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554号,以下简称《通知》)也明确提出,要坚持用市场化、法制化手段去产能。

  (一)关于综合施策,化解煤电过剩产能

  为化解煤电过剩产能,2018年以来我局主要开展了如下工作。一是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及其附件《2018年煤电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指导各地更加积极稳妥做好2018年煤电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促进煤电清洁高效发展。二是印发《关于发布2021年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18〕44号),指导各地、发电企业有序规划建设煤电项目。三是结合地方报送情况,研究编制了《关于做好淘汰关停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工作暨下达2018年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第一批)的通知》,指导督促各地和企业切实做好2018年煤电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四是落实《意见》《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按照2018年煤电投产规模要较2017年进一步减少的原则,与地方衔接确定了2018年煤电投产规模;指导地方做好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对《意见》印发后新出现的未核先建、批建不符、开工手续不全等违规建设项目,要依法从严处理。

  (二)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

  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我局联合印发《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294号),加快推进发用电计划放开,提高市场化交易比重。文件明确,对中发〔2015〕9号文颁发实施后核准的煤电机组,原则上不再安排发电计划,不再执行政府定价,投产后一律纳入市场化交易和由市场形成价格。

  经各方共同努力,2017年,全国除西藏、海南外,其余各省(区、市)均组织开展了市场化交易,全年交易电量累计1.63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45%,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达26%左右,同比提高7个百分点。其中,省内电力直接交易累计1.21万亿千瓦时;跨省区市场化交易电量2990亿千瓦时;省内发电权交易电量1300亿千瓦时。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我局还拟大幅提高市场化交易电量比重,扩大市场化交易规模,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淘汰落后煤电产能的作用。

  (三)关于研究专项整治燃煤自备电厂

  《意见》《通知》等相关文件均提出,要按照与公用电厂同等对待的原则,坚决规范燃煤自备电厂规划、建设、运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促地方依法依规从严控制燃煤自备电厂增量、清理整顿违规燃煤自备电厂、严格依规限期完成环保改造、坚决淘汰燃煤自备电厂落后产能,采取切实措施,解决自备电厂违规建设、能效环保不达标等问题。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我局正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燃煤自备电厂规范建设和运行专项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拟对严格控制新建燃煤自备电厂、全面清理违法违规燃煤自备电厂、限期整改未公平承担社会责任和交叉补贴、限期完成环保改造、承担电网安全调峰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淘汰落后产能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方案》印发后,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燃煤自备电厂的规范治理工作。

  二、关于促进清洁能源消纳

  我局、国家发展改革高度重视清洁能源消纳问题,出台了《2017年重点水电跨省区消纳工作方案》《关于促进西南地区水电消纳的通知》《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全力促进清洁能源消纳。

  经各方共同努力,2017年清洁能源在装机和电量“双增”的情况下,实现弃电量和弃电率的“双降”,全国弃风、弃光电量同比分别下降75亿千瓦时和2亿千瓦时,弃风率、弃光率为12%和6%,同比分别下降了5和4个百分点。

  (一)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外送通道建设

  “十三五”期间在实施水电配套外送输电通道的基础上,重点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12条输电通道及酒泉至湖南、准东至安徽、金中至广西输电通道。截至2017年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12条重点输电通道基本得到落实,10条特高压通道基本建成投运,2条已开工建设,酒泉至湖南、东北送华北输电通道建成投产。

  为进一步推进西部风电、太阳能以及西南部水电跨区消纳,我局规划了川渝电网交流第三通道、四川水电外送第四回特高压直流通道等输电工程。川渝交流三通道已于2017年建成投产,新增送电能力200万千瓦。《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川电外送第四回特高压直流“十三五”期间建成投产。为推动该通道尽早开工,我局加大协调力度,多次组织各相关方召开专题会议。目前,该通道的落点及消纳方案,各方已取得初步共识。我局将督促电网公司加快开展前期研究,条件具备后,将按程序核准,推进工程建设。

  下一步,我局将按规划要求,结合国家整体能源战略、受端电力市场发展、送端能源资源开发等因素,积极开展可再生能源外送通道方案研究,统筹推进相关工程建设。

  (二)关于健全相应电价机制

  采取上网电价差别调整方式,引导新建项目向东部地区和分布式就近消纳配置;降低输配电价,增强清洁能源外送竞争力,促进富余风电直接交易供暖,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

  下一步,将继续完善跨省跨区电力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严格核定专项工程输电价格,降低增送电量输电价格,提高清洁能源外送竞争力。

  (三)关于替代煤电发电

  在吉林、甘肃、内蒙古等地区开展就近消纳试点,鼓励实施电能替代等多种方式提高本地消纳清洁能源消纳的能力。指导有关地区开展现货市场试点,支持清洁能源富集地区率先启动,利用通道能力和市场空间,汛期开展水火置换,增送水电,缓解西南地区弃水压力。

  三、关于维护煤电企业正常运营

  (一)关于电煤保供稳价

  为做好电煤保供稳价,根据市场供需形势变化情况,在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安排下,我局积极促进电煤供需动态平衡和价格稳定。一是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碳产能置换政策加快优质产能释放促进落后产能有序退出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8〕151号),提高产能指标折算比例,降低建设煤矿产能置换难度,引导企业落实产能置换要求,加快完善项目前期手续。二是进一步优化流程,加快具备条件煤矿项目核准建设,2016年以来,已累计核准煤矿建设项目46个、新增产能2.36亿吨。三是建立违规建设煤矿手续办理协调会机制,及时完善政策措施,督促地方和企业加强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处理和手续办理工作,促进项目合法合规建设生产,尽快释放优质产能。

  (二)关于煤电联营

  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我局共同印发《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857号),明确了煤电联营发展应遵循“市场为主、企业自愿,统筹规划、流向合理,调整存量、做优增量,互惠互利、风险共担,联营合作、专业经营”的基本原则,重点以推广坑口煤电一体化、优化推进中东部煤电跨区域联营、继续发展低热值煤发电一体化为方向,并给予优先纳入规划、煤电一体化项目同步审批、降低厂用电成本、实行优先发电调度和电力市场化交易等配套支持政策。

  我们积极支持煤电企业与煤炭生产企业通过资本注入、股权置换、兼并重组、股权划拨、签订长期协议等方式开展联营合作,鼓励企业扩大长协规模,保障长期稳定的燃料供应和电煤销售市场。近期,我们正在研究出台《关于深入推进煤电联营促进产业升级的补充通知》,将进一步细化配套支持政策,指导地方深入推进煤电联营工作,进一步理顺煤电关系,优化煤炭存量资源配置。

  下一步,我局将在有序推进上述工作的同时,充分考虑你们的建议,积极会同有关单位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调控政策和措施。感谢你们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你们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