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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831号建议的答复(国能建电力〔2018〕77号)
索引号: 000019705/2018-00461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8-07-19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831号建议的答复

  国能建电力〔2018〕77号

  您提出的关于继续加大对“三北”地区热电联产企业支持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2016年,我们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按照“统一规划、以热定电、立足存量、结构优化、提高能效、环保优先”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地区电力、热力需求和当地气候、资源、环境条件,统筹协调城市或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等,在优先利用已有热源且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供热能力的基础上,通过配套支持政策重点鼓励发展能效高、污染少的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

  一、关于给予优惠政策

  对于您提出希望国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火力发电企业进行热电联产的建议,我们高度重视。

  为促进热电联产产业健康发展,《办法》明确,热电联产机组的热力出厂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考虑其发电收益的基础上,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的原则,依据供热成本及合理利润率及净资产收益率统一核定,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市场化煤热联动机制。

  考虑热电联产项目的定价权多在地方,鼓励地方根据《办法》等相关规定,以支持行业发展的原则,科学合理核定热电联产项目价格。

  (一)关于对热电联产机组在采暖期使用的煤炭价格给予适当补贴,以保证热电联产企业的生存空间的建议

  目前,我国煤炭价格已经市场化,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为避免或减少对煤炭市场的行政干预,不宜对热电联产机组在采暖期使用的煤炭价格给予补贴。

  (二)关于对热电联产改造项目给予政策及资金扶持的建议

  我们积极支持在确保系统调峰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热力资源,优先对现有热电机组实施技术改造,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供热能力,优先对城市或工业园区周边具备改造条件且运行未满15年的现役纯凝发电机组实施供热改造,以实现兼顾供热。鼓励具备条件的机组改造为背压热电联产机组。鼓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本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环境质量控制目标、终端用户承受能力、民生用热需求等因素,自主制定鼓励民生采暖型背压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发展的电价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施行两部制上网电价。

  此外,考虑到热电联产产业在项目立项等诸多方面已享受政策倾斜,在国家层面不宜再行通过财政政策予以支持,建议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相关资金扶持举措。

  (三)关于希望国家协助解决原供热企业员工安置、债务等问题的建议

  《办法》明确提出,鼓励热电联产企业兼并、收购、重组供热范围内的热力企业。鉴于兼并、收购、重组是市场化的商业行为,建议相关企业在地方政府指导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稳步推进相关工作,维护企业、社会稳定。

  二、关于给予企业一定的自主权

  对于您提出的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在供热机组设备维护及技改资金使用时,给热电联产企业一定自主权的建议,我们高度重视。

  鉴于设备维护和技改资金使用是企业内部管理问题,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原则,建议相关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进一步优化内部管理。

  下一步,我们将在有序推进上述工作的同时,充分考虑你们的建议,积极会同有关单位进一步完善相关调控政策和措施。感谢你们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你们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