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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324号建议的答复复文摘要(国能建电力〔2018〕143号)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8-00450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8-07-23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324号建议的答复复文摘要 国能建电力〔2018〕143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用好存量优质煤电资产开展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燃煤生物质耦合发电(以下简称:耦合发电)是一种成熟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通过现役煤电机组的高效发电系统和环保集中治理平台,尽力消纳田间露天直燃秸秆,规模化协同处理污泥,实现燃料灵活性,降低存量煤电耗煤量,提升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具有投资省、见效快、排放低、可再生电能质量稳定的特点。从煤电机组在电力结构中占主体地位的国情出发,这是优化能源资源配置、破解污染治理难题、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的有力举措。近年来,国务院相继印发《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6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等文件,支持耦合发电的发展。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也已将耦合发电技术的研发推广列入《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能源技术创新“十三五”规划》等相关规划。 对于你们提出的促进燃煤耦合农林废弃物发电产业发展的建议,我们非常赞同。关于加大监管力度,杜绝填埋等不规范污泥处置方式。一是建立和完善了污泥处理相关标准,先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规程》(CJJ131-200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24188-200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分类》(GB/T23484-2009)等一系列标准规范;印发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政策、技术指南等,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标准规范和政策体系。二是加强考核督查、规范污泥处理处置,修订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将各地污泥处理处置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定期通报各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印发《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减排核算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未按要求妥善处理处置的,分区域按不同比例扣减该部分污泥对应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量。 关于明确耦合发电污泥所发电量享受电价补贴。我们支持燃煤电厂耦合污泥发电作为污泥处置的方式之一,但考虑到燃煤电厂掺烧污泥并没有增加成本,不应单独给予燃煤电厂电价补贴。政府部门向企业和居民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中包含了污泥处置的成本。据了解,各地的污泥处置按照处置主体不同,主要分为两类:一是由污水处理企业负责处置污泥,成本通过政府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补偿;二是由政府委托第三方负责污泥的处置,并单独支付服务费。因此,无论是污水处理企业还是政府委托的第三方将污泥交付燃煤电厂进行掺烧处置,都应负责污泥烘干的成本或者通过协商由燃煤电厂承担部分烘干费用。燃煤电厂掺烧的烘干污泥相当于低热值煤炭,节省了电厂的燃料成本,不需要再进行电价补贴。 关于尽快印发耦合发电试点名单。今年6月,我们印发了《国家能源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技改试点项目建设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18〕53号),确定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技改试点项目共84个,并在项目建设管理、生物质能电量计量、环保监测等方面提出要求。试点项目有利于将农林废弃残余物、污泥、垃圾等作为燃料高效、环保利用,在提升燃煤电厂燃料灵活性的同时,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减少煤炭消费。下一步,将密切跟踪试点实施情况,及时评估总结,探索成熟、可持续的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模式,在更大范围推进生物质的清洁化利用。 下一步,我们将在落实好现行政策基础上,充分考虑你们的建议,积极会同有关单位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政策和措施。感谢你们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你们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8年7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