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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267号建议的答复(国能建电力〔2018〕86号)
索引号: 000019705/2018-00424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8-07-19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267号建议的答复

  国能建电力〔2018〕86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给予加大云南省清洁能源利用输出,切实减少弃水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商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对于你们提出的给予加大云南省清洁能源利用输出,切实减少弃水的建议,我局非常赞同。水电是目前我国规模最大的可再生能源品种,截至2017年底,我国水电总装机容量3.4亿千瓦,全年发电1.2万亿千瓦时,水电已成为我国第二大电源,也是促进能源转型发展、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的重要促进力量。近年来,受用电增速放缓,清洁能源项目集中投产和输电通道能力不足等因素影响,西南地区出现了水电消纳困难问题。当前,我局正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各项部署,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清洁能源消纳的重要批示精神,全力推进水电等清洁能源消纳工作,在有序规划开发、保障性消纳、系统及通道能力建设、市场化机制建立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关于继续加大“西电东送”力度,扩大送电规模

  近年来,发展改革委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西南水电等清洁能源消纳。一是完善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2015年,印发《关于完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62号),确定了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协商或市场化方式确定送受电量和价格的机制,跨省跨区交易电量不再实行政府定价,及时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促进了西南水电增加外送。二是降低“西电东送”工程输电价格。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2015年、2017年两次降低“西电东送”工程(15条线路)输电价格,平均降低1分、1.8厘,提高了西南水电外送竞争力。

  同时,我局积极支持建立健全水电能源统筹消纳保障机制,促进水电持续健康发展。为促进水电等可再生能源消纳,2017年我局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4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西南地区水电消纳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1830号)。通过利用黔电送粤减送临时腾出的通道能力和市场空间,汛期开展水火置换,增加市场化交易,在各方共同努力下,2017年云南共计增送广东电量277亿千瓦时。当前,我局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正在组织研究起草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政策,力争在全国更大范围内配置西南水电资源,扩大水电消纳市场空间。

  二、关于加快清洁能源跨区跨省通道建设

  “十三五”以来,我局围绕西南水电的跨区输电通道建设多次组织召开专题研究协调会,积极推进相关输电通道建设。2017年,建成投产的川渝第三通道、鲁西背靠背扩建、滇西北特高压直流等工程,共计为西南地区新增水电外送能力800万千瓦,有效促进了西南地区水电的外送消纳。截至目前,云南、四川已建成的水电外送通道输电能力均达到3000万千瓦以上。为进一步促进西南水电外送消纳,《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将在“十三五”期间实施渝鄂背靠背工程,建成投产四川水电外送第四回、乌东德电站送电两广等输电通道。目前,渝鄂背靠背工程已于2016年核准开工,预计今年年底前建成投产;乌东德电站送电两广输电通道已核准在建,将新增云南水电外送能力约800万千瓦;川电外送第四回特高压直流工程的落点及消纳方案,各方已取得初步共识,我局将进一步督促电网公司加快开展工程前期研究,条件具备后,将按程序尽快核准,推进工程建设。为满足“十三五”末乃至中长期西南地区水电开发及消纳需要,我局还将按照“全国统筹、市场引导、网源协调、结构优化”的原则,统筹电源开发时序,积极统筹协调推进白鹤滩及后续水电站开发和外送。

  三、关于加大云电送往周边国家的协调推进力度

  与周边国家开展电力互联互通建设是我局推进“一带一路”能源国际合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局近年来积极推进中缅、中老泰、中老越、中缅孟等联网项目,旨在为云电外送创造条件。同时,我局还积极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GMS)的电力合作,同有关国家共同努力推进区域一体化电力市场建设,为云电外送提供更广阔的平台。

  四、关于对清洁能源用户的电容价格作适当调减

  为提高电力用户消纳清洁能源积极性,促进清洁能源就近消纳,发展改革委会同我局采取了系列措施,不断完善配电价格政策。一是研究制定促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价格政策,对于利用富余风电通过直接交易供暖的,谷段输配电价按50%执行。二是组织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明确列入试点范围的分布式发电“过网费”标准按接入电压等级和电力消纳范围确定,免交上一级电压等级的输电费。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是经国务院同意设立、随电网企业销售电价征收,其征收及使用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下一步,我局将在落实好现行政策基础上,充分考虑你们的建议,积极会同有关单位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政策和措施。感谢你们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你们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