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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433号建议的答复(国能建电力〔2018〕11号)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8-00422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8-07-09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433号建议的答复 国能建电力〔2018〕11号 您提出的关于持续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工作,大力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对于您提出的持续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工作,大力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的建议,我们非常赞同。当前,我国北方地区冬季大量使用散烧煤取暖,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巨大,迫切需要通过“煤改气”“煤改电”等方式推进清洁取暖,这关系北方地区广大群众温暖过冬,关系雾霾天能不能减少,是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农村生活方式革命的重要内容。2017年,按照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要求,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10部委联合印发了《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明确了清洁取暖的概念、原则和目标,提出北方地区清洁取暖重点任务。有关部门在城镇清洁供暖、中央财政支持、价格支持等方面出台了配套政策。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我们在清洁取暖领域开展了一系列工作,清洁取暖发展取得了较大成果。 一、关于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地区和企业,全力推动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生产方面,支持企业加大勘探开放投入,协调企业进一步挖掘潜力,力争国内增产上产,千方百计增加资源生产供应。供应方面,积极推进进口来源多元化。加快推进管网互联互通,尽早实现全国天然气管网“一张网”,资源统筹利用“一盘棋”,增强不同地区、不同企业之间互保互供能力。2018年要重点实施11项管网互联互通工程。储气方面,《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中明确,到2020年,供气企业要拥有不低于其合同年销售量10%的储气能力;城镇燃气企业要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日均3天需求量的储气能力。召开储气设施建设现场会,交流地方和企业典型经验,指导地方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投资建设和运行管理方式,切实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销售方面,组织供用气企业全面签订合同,并鼓励签订有量有价有浮动机制的中长期合同。目前,国家和地方层面已分别建立1亿立方米/日的调峰用户清单,按照50%、30%、20%的比例划分为三个等级,在冬季高峰期将根据供需情况分级启动实施。同时,我们将和相关部门对接,协调供气企业新增资源供应量进一步向“煤改气”重点地区倾斜。 二、关于继续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 进一步扩大北方地区清洁取暖的试点城市范围方面。按照“大气十条”、《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主要向雾霾问题最严重和突出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倾斜,重点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尚未涵盖其他北方地区。2017年,财政部、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通过竞争性选拔方式在“2+26”城市中确定了第一批12个试点城市,目前尚有16个城市未纳入支持范围。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做好现有试点工作基础上,研究进一步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相关政策,届时将对扩大试点城市范围建议进行统筹考虑。相关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要求推进有关工作,中央有关部门将予以积极支持。 加大居民取暖用气用电价格支持方面。2017年,我们按照“企业可持续、用户可承受”的原则,出台了《关于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684号),明确统筹运用上网侧峰谷电价政策、输配电价改革、完善阶梯价格政策、推动可再生能源直接交易、对北方地区农村“煤改气”按居民气价执行、适当疏导清洁供热价格矛盾和必要的财政补贴等手段,创新清洁取暖价格机制,降低清洁取暖成本,为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提供价格政策支撑。接下来,我们将督促地方做好政策落实,确保相关价格政策执行到位。 下一步,我们将在落实好现行政策基础上,充分考虑您的建议,积极会同有关单位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政策和措施。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8年7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