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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897号(政治法律类280号)提案答复的函(国能提电力〔2018〕93号)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8-00416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8-08-28 |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897号(政治法律类280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能提电力〔2018〕93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力行政执法 规范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提案,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电力设施周边违章建筑、违规施工、高杆植物已成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隐患长期存在,也多次发生相关停电事件。近年来,我局结合电力安全监管、重大活动保电等工作,督促指导有关电力企业针对异物搭挂、外力破坏等主要风险点,积极开展了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有效保障了电力可靠供应。同时,我局作为全国“三电”设施保护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联席会议的安排部署,每年组织电力行业各单位积极参与“三电”设施保护宣传月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您提出的进一步明确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和权责、实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等2条政策建议,对于有效促进电力设施保护、维护供用电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我局非常赞同。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和权责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明确,执法环节有待加强。《电力法》中明确,“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明确,“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规章的贯彻执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综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力设施保护的管理职能比较明确。但由于电力系统网架覆盖范围广、电力设备数量庞大,在电力设施保护执法环节,完全依靠各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实施非常困难。目前,为贯彻落实《能源立法规划(2016-2020年)》,我局正在组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结合《电力法》修订工作进展,下一步将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中,针对当前执法工作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完善相应条款,从制度层面为充实执法力量提供依据,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关于实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针对目前电力设施保护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修订稿中对相关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发展改革、电力监管、公安、工商、林业、土地、建设等相关部门以及电力企业负责人参加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职责分工,统筹研究保障措施,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三是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充分发挥“三电办”作用,建立健全保护电力设施的长效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电力警务室。 下一步,我局将在落实好现行政策基础上,充分考虑您的建议,积极会同有关单位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政策和措施。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继续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8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