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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997号建议的答复(国能建电力〔2018〕142号)
索引号: 000019705/2018-00366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8-07-23
 

  国能建电力〔2018〕142号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997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居民小区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

  大力发展电动汽车,能够加快燃油替代,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推动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具有重要意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落实能源消费革命的具体举措。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有利于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补齐行业发展短板和方便百姓绿色出行。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下,我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发展。据初步统计,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累计建成公共充电桩26.6万个,较去年同期增长59.5%;居民专用充电桩30.4万个,较去年同期增长141.3%。同时,充电设施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已建立城市级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平台,国家电网公司等重点充电运营企业也建立了监控平台。充电接口新国标得到有效实施,接口标准基本实现统一。国家组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并在推进充电设施建设等领域发挥重要积极作用。整体来看,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基本支撑了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但仍面临着基础不牢固、发展不均衡不充分等问题,需加大建设力度,优化规划布局,提升发展水平。我们完全赞同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居民小区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的建议,将在今后工作中认真参考采纳,推动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

  一、关于积极推动和引导现有居民小区的充电设施改造工作。根据相关行业专家分析预测,未来电动乘用车80%在居住地充电。老旧居民小区充电设施改造对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推动居民区充电设施改造工作。《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要求: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及应用推广情况,按“适度超前”原则,供电企业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含高压自管小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截至目前,国家电网公司已完成北京、上海等18个城市602个小区的1.1万个车位的电气化改造任务。下一步,我们将加快研究居住地智能有序充电技术,将充电负荷移至用电低谷时段,以满足现有居民小区更大规模的充电设施改造需求,并有效降低电动汽车用户充电成本。

  二、关于明确新建居民小区停车位的充电基础设施配置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已明确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要求,新建居住区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新建居民区停车位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等标准,推动新建小区落实配建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比例要求。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委,认真督促地方政府部门落实居民区充电设施配置标准,并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在征求业主意见基础上积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依据合同提供优质物业管理服务。

  三、关于尽快制定居民小区充电桩建设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发布《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技术规范》《居民住宅小区电力配置规范》,明确了居民小区充电设施的设计、施工、安全和消防等要求;出台了《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计规范》《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对集中式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做出了规定。下阶段,我们将会同相关部委,组织相关单位加快研究,逐步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更为先进的相关团体标准,确保小区充电桩的建设、运营、使用等过程更加规范和安全。

  下一步,我局将在落实好现行政策基础上,充分考虑您的建议,积极会同有关单位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政策和措施。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继续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