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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920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705/2017-00251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7-09-07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920号提案答复的函

  你们提出关于将四川水电清洁能源纳入全国统一平衡、在国家层面建立清洁能源统筹消纳保障机制的提案,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现答复如下:

  水电是我国重要的可再生能源,目前在非化石能源中的比重超过70%,预计2020年比重保持在50%以上,是实现非化石能源目标的主力。我们赞同关于在国家层面建立清洁能源统筹消纳保障机制、推进四川第四条特高压直流通道建设、将水电纳入可再生能源配额管理的建议。

  一、关于在国家层面建立清洁能源统筹消纳保障机制

  一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高度重视水电等清洁能源的市场消纳工作,并从多角度多渠道开展了促进水电消纳的工作。

  一是为保障国家能源发展政策的落实,促进清洁能源消纳,调整能源结构,去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规范了电力中长期交易市场机制。首先,确定跨省跨区送受电中的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送电量优先发电,并推动部分电量逐步市场化。其次,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优先安排规划内的风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电量,以及安排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再次,开展年度双边、集中竞价交易,省内、跨省跨区的启动时间原则上不分先后,在电力供应宽松的情况下,受入省可按价格优先原则确定交易开展次序。最后,确定燃煤发电企业基数电量。这一顺序为促进清洁能源消纳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是今年2月我们印发了《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跨区域省间可再生能源增量现货交易试点工作的复函》(国能监管[2017]49号),明确利用跨区域省间输电通道富余能力,进一步消纳四川等省份的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

  三是根据电力系统技术经济特性,中发[2015]9号文件及其配套文件明确规定我国电力市场体系分为区域和省(区、市)电力市场,市场之间不分级别。

  四是近期我们联合相关部门对四川、云南两个水电大省进行了实地调研,并印发了《2017年重点水电跨省区消纳工作方案》,通过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方式,促进四川、云南等重点地区水电跨省区消纳,缓解弃水压力。

  五是指导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研究制定《南方区域跨区跨省月度电力交易规则(试行)》,开展“西电东送”电力市场化交易,研究水火发电合同转让交易,促进云南等地富余水电消纳;指导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在四川、西北等开展跨区域省间可再生能源增量现货交易试点,利用跨区域省间输电通道富余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积极构建西南水电市场消纳统筹协调机制,在以下几方面研究相关改革措施:一是加快电力市场建设。研究探索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机制,健全辅助服务补偿机制,提高清洁能源就地消纳能力。二是完善电价机制。探索实行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有利于更大范围资源优化配置的西电东送输配电价机制,提高清洁水电在东部市场的竞争力。三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科学履行政府电力规划职能,进一步创新“计划+市场”模式落实西电东送战略的有效途径,实现政府间框架协议与跨省区市场化交易的有机衔接;推动产业转型,促进电能替代,提高清洁能源消纳能力。

  二、关于推进四川第四条特高压直流通道建设

  四川水电外送第四回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是缓解四川弃水的重要举措,该工程已纳入《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按规划要求将在“十三五”期间建成投产。工程落点推荐江西,但江西省仍有不同意见。为此,我们多次组织召开协调会,协调工程落点江西。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与受端省份沟通协调力度,并督促电网公司深入开展受端消纳方案研究,抓紧上报核准。

  《规划》提出积极开展金沙江上游水电消纳方案研究。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全国电力需求增速普遍放缓,东、中部主要受电地区接纳外来电意愿普遍不强,近、中期接纳新增外来电力较为困难。下一步,我们将结合金沙江上游水电站开发、受端电力市场发展等因素,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送、受端市场衔接,统筹推进金上水电外送工程论证。

  三、关于将水电纳入可再生能源配额管理

  西藏、四川是我国水能资源大省(区),水电技术可开发量分别位居全国第一、第二。积极开发两省(区)水能资源并做好消纳工作,是我国水电发展的重要任务,也是能源转型的重要举措。因此,我们积极支持委员提出的将水电纳入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的建议。

  近年来,因四川、云南两省弃水问题较为突出,水电消纳问题备受各界关注。造成弃水的原因除用电增速趋缓、部分流域水电调节性能差外,资源配置受区域、省份等壁垒限制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约因素。因此,亟需促进水能资源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以及建立促进水电消纳的激励机制。我们正在研究推动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受端省份消纳的水电等可再生能源不纳入受端地区的能源总量约束指标;二是完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引导机制,将水电纳入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考核体系,指导各地更好的利用水电;三是对新建的具有较强调节能力,综合效益好,但投资成本高的水电项目,研究纳入绿色电力证书机制的可行性。

  下一步,我局将在落实好现行政策基础上,充分考虑你们的建议,积极会同有关单位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政策和措施。感谢你们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你们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能源局电力司,010-68555070

   国家能源局    

  2017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