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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783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705/2017-00247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7-09-07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783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电能在终端能源的消费比重、改善能源结构和用能效率的提案,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意见,现答复如下:

  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大量的散烧煤与燃油消费是造成严重雾霾的重要原因。电能具有清洁、安全、便捷等优势,实施电能替代,以电能替代散烧煤、燃油,是提高电煤比重、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减少大气污染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能源消费革命、落实国家能源战略、促进能源清洁化发展意义重大。对于您所提建议,我们非常赞同。

  一、关于出台扶持政策,引导用能方式转变

  去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八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054号),提出在居民采暖、生产制造、交通运输、电力供应与消费四项重点领域,推广或试点电采暖、工业电锅炉(窑炉)、农业电排灌、电动汽车、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机场桥载设备、电蓄能调峰等。同时,在“十三五”能源发展规划和电力发展规划中明确,大力推进电能替代,实现能源终端消费环节电能替代散烧煤、燃油消费总量约1.3亿吨标煤,促进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约27%。

  国家对电能替代的支持政策,可归纳为三个主要方面。

  (一)配电网建设改造方面

  一是将配电网建设改造的合理投资纳入相应配电网企业有效资产,将合理运营成本计入输配电准许成本,科学核定分用户类别、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二是国家“十三五”的配电网改造资金中将拿出一部分用于电能替代配套电网改造,配电网企业也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红线外供配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并建立提前介入、主动服务、高效运转的“绿色通道”,按照客户需求做好布点布线、电网接入等服务工作。

  (二)设备投资方面

  一是鼓励各地利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资金渠道,支持电能替代。二是鼓励电能替代项目单位积极申请企业债、低息贷款,采用PPP模式,解决融资问题。

  (三)项目运行方面

  一是扩大峰谷电价价差,合理设定低谷时段,降低低谷用电成本。今后,还将结合电改进程,推动建立发输供峰谷分时电价机制。这些措施对利用低谷电进行蓄能供热的项目具有实质意义。二是鼓励电能替代企业与风电等各类发电企业开展双边协商或集中竞价的直接交易。通过直接交易,电能替代项目可以按有竞争力的市场价格进行购电。三是创新辅助服务机制,电、热生产企业和用户投资建设蓄热式电锅炉,提供调峰服务的,将获得合理补偿收益。

  二、关于创新商业模式,解决电能替代资金问题

  电能替代有利于优化能源结构、促进节能减排、改善大气环境。中央财政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电能替代,设立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改造,支持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以及新能源汽车推广等,支持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落实“大气十条”,支持开展压减燃煤、关停限产、黄标车和老旧汽车淘汰、产业结构调整等工作。专项资金采取切块下达的方式,由地方统筹安排用于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可结合自身需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统筹使用相关资金支持电能替代的相关工作。在设备投资方面,一是鼓励各地利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资金渠道,支持电能替代。二是鼓励电能替代项目单位积极申请企业债、低息贷款,采用PPP等模式,解决融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在能源领域大力推广运用PPP模式,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尤其是民营资本积极参与,努力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

  三、关于加快电力体制改革,还原电力商品属性(降低企业电能使用成本)

  当前,电力体制改革正在加速推进中,将逐步建立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还原电力商品属性,推进电能替代必须与电力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特别是充分发挥价格信号引导电力消费、促进移峰填谷的作用。

  我们赞同您提出的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总收入和输配电价,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的建议。目前已批复了深圳电网和蒙西电网等14个省级电网的输配电价,年降低企业用电支出172亿元,2017年上半年我国实现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全覆盖,极大地促进了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了企业电能使用成本,扩大了电能消费比重。

  我们赞同您提出的逐步完善价格机制,引导电力、天然气用户自主参与调峰、错峰,增强需求响应能力,推动建立发输供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建议。随着近年来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的稳步推进,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基本建立,电力市场交易规模逐步扩大,在电力现货市场建立前,仍需继续执行峰谷丰枯分时电价政策,其中峰谷时段的划分及价差设定需要结合用电负荷曲线合理确定,确保电力资源利用效率高、效果好,不宜简单调整峰谷时段和价差。随着电力现货市场的建立,参与电力市场的发售端将根据市场供需平衡情况形成实时市场价格,且按照中发28号文“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能源价格改革思路,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也将逐步由市场形成。

  2011年全国29个省区市(新疆、西藏除外)全面试行居民阶梯电价以来,居民节电意识明显上升,电力消费习惯明显改善,电价交叉补贴现象逐步减少。此外,国家发改委还对电解铝企业实行了阶梯电价政策,并逐步扩大到了水泥、钢铁行业,在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减排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认为应立足于我国资源禀赋等实际情况,在能源领域未有技术性突破前,不宜简单取消阶梯电价。

  四、关于实施能源需求响应,提高能源系统运行效率

  我局高度重视提高能源系统运行效率,加强电力系统调峰能力建设。目前,我们正在研究出台《关于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指导意见》,拟从发电侧、电网侧、用户侧等多方面加强电力系统的优化运行,促进新能源消纳。同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稳妥地建立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机制,调动电力企业提供辅助服务的积极性。

  五、关于加强电网配套设施建设,消除“最后一公里”瓶颈

  我们赞同加强电能替代的配套电网设施建设。目前,我们在组织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编制地方配电网规划时,已将电能替代内容纳入相关章节。同时,我们积极鼓励各级政府在电力发展规划、地方控制性详规等规划编制中,充分考虑电能替代、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对配套电网的要求,加强电能在终端能源的消费比重,提高用能效率,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六、关于宣传示范绿色工程,倡导能源消费理念

  我们赞同各地因地制宜推广电能替代试点示范项目,不断扩大试点范围,推广复制成功经验。目前,我们已在东北地区8个城市开展电能替代试点,其中吉林5个,辽宁3个。此外,《关于推进“互联网+”智慧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392号)、《关于组织实施“互联网+”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示范项目的通知》(国能科技[2016]200号)等相关文件,均鼓励具备条件的电能替代项目,因地制宜、创新模式、开展试点示范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在落实好现行政策基础上,充分考虑您的建议,积极会同有关单位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政策和措施。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能源局电力司,010-68555070

  

  国家能源局    

  2017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