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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298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705/2016-00529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6-09-20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298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促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经商质检总局、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电网公司,现答复如下:

  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传统汽车在城市集中消费大量燃油是造成严重雾霾的重要原因。大力发展电动汽车,能够加快燃油替代,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推动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具有重要意义。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是电动汽车普及的重要保障。大力促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当前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紧迫任务,也是推进能源消费革命的一项战略举措。对此,我们非常支持。

  一、关于政府制定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我们一直高度重视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的制定。去年10月,已会同发改委、工信部、住建部联合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指导全国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目前,各省、区、市也陆续出台充电基础设施专项发展规划。去年年底,车桩接口新的国标、行标均已发布出台。目前,信息交换标准已起草征求意见稿。下一步,我们将指导督促各地加快出台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会同工信部妥善做好新国标实施工作,继续完善行业技术标准,促进电动汽车与充电桩规范发展。

  二、关于完善相关政策配套,加大国家扶持力度。2016年,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分2批安排了40亿元专项建设基金,支持29个省(区、市)的73个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此外,财政部会同我局等相关部委下发了《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根据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情况拨付奖励资金,由各地用于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三、关于国家电网等相关单位简化规划充电设施建设的审批流程。我们已起草了《关于加快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拟于近日与相关部委联合下发,其中明确了电网公司供电方案答复时限(低压电力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用户不超过22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用户不超过45个工作日)。下一步,我们将督促电网公司按此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间,提高接入电网效率。

  四、关于政府完善运营盈利模式,推动充电设施建设的PPP(公私合营)项目。目前,我们主要提供专项建设基金和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方式,缓解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盈利压力。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探索推动充电设施建设的PPP(公私合营)项目。

  五、关于强制要求新建商业及住宅项目预留建设充电设施安装条件。住宅及商业项目的充电设施建设对营造良好的新能源乘用车使用环境非常重要。国办发〔2015〕73号文已明确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为贯彻落实文件要求,我们即将会同发改委、工信部、住建部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快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推进充电设施进小区等相关工作。

  六、关于出台充电设施优惠用电政策。2014年,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明确电动汽车用电执行扶持性电价。目前,不少分散公共桩由第三方(多为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的社会单位)转供电,导致充电价格高企。下一步,我们将加快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降低使用成本。

  七、关于加快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充电设施网络建设。由于受续航里程和充电倍率限制,驶入高速公路的电动汽车还较少。但是,为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国家电网公司在苏沪杭地区初步建成城际充电服务网络,在京沪、京港澳、青银等高速公路沿线建成了省际充电服务网络。下一步,我们将结合电动汽车推广情况,按照“桩站先行、适度超前”的原则,合理推进高速公路充电设施网络建设。

  八、政府大力扶持创新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的建设。当前,电动汽车尚处于发展初期,动力电池及充电等关键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充电基础设施是新一代电力系统发展的起步,需要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作用。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大力扶持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的技术创新,提升行业科技发展水平。

  下一步,我局将在落实好现行政策基础上,充分考虑您的建议,积极会同有关单位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政策和措施。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