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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关于严格限制燃石油焦发电项目规划建设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6-00428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6-12-06 |
国能电力[2016]355号
关于严格限制燃石油焦发电项目规划建设的通知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保厅,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国投公司、华润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严格限制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的污染物排放,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石油焦是石油炼制过程中的副产物,具有含碳量高、硫份高、含有重金属化合物的特点。作为工业燃料时多为高硫低品质石油焦,其燃烧发电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易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应严格限制以石油焦为主要燃料(石油焦占比大于20%)的火电厂规划建设。 二、燃石油焦火电(含抽凝热电)项目应参与电力电量平衡,依据燃煤电站总量控制目标纳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并参照执行煤电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有关规定,燃石油焦火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燃石油焦热电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三、燃石油焦火电(含热电)项目在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以及重点城市,参照燃煤火电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严格实施煤炭减量替代政策,石油焦消费总量按发热量折算至标煤计算煤炭消费总量。同时,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 四、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禁止审批建设自备燃石油焦火电(含热电)项目。 五、严格限制规划建设燃石油焦火电(含热电)项目。利用当地副产的石油焦并经充分论证确有必要的,须根据环评批复及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步安装高效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满足国家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六、燃石油焦发电项目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新建燃石油焦发电机组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现役机组按照国家煤电节能减排有关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和节能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燃石油焦发电项目改造为燃气发电项目。 七、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等部门对本地区燃石油焦发电机组的规划、建设、运营等环节实施闭环管理,确保燃石油焦发电机组各项条件满足有关要求。 八、地方环保部门要严格辖区新建燃石油焦发电项目环评审批,强化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管,对排放不达标、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项目督促整改。燃石油焦发电项目要根据环评批复及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环境监测,接受环保部门监督并公开相关监测信息。 特此通知。
国家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