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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03号建议的答复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5-00248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5-07-08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03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电网节能环保调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加大电网节能环保调度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更多发电,对于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具有重要意义。我们支持您提出的加大节能环保调度,优先调度高效环保、大容量机组并网发电的建议。 一、国家十分重视节能环保发电调度。2007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国办发〔2007〕53号),明确通过对各类发电机组按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排序,实施优化调度。随后,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原电监会、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了《节能发电调度试点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试行)》(发改能源〔2007〕3523号),进一步细化了此项工作。2014年,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发电运行调节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4〕985号),明确要求年度发电计划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的前提下,在煤电机组中,综合考虑机组参数、脱硫、脱硝、除尘、供热、空冷、中水利用、海水淡化等有关因素,全面推行差别电量政策,确保高效节能环保机组的利用小时数明显高于其他机组。同时,鼓励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积极推动高效、低排放燃煤机组替代低效、高排放燃煤机组发电。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提出兼顾能效和环保水平,分配上网电量应充分考虑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水平,适当提高能效和环保指标领先机组的利用小时数。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燃煤发电机组,可在一定期限内增加其发电利用小时数。今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出台了《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5〕518号),强调各省(区、市)在编制年度发电计划时,煤电机组进一步加大差别电量计划力度,确保高效节能环保机组的利用小时数明显高于其他煤电机组,并可在一定期限内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排放限值的燃煤发电机组利用小时数。 二、国家不断加强节能环保调度监管。2011年,原电监会印发了《电力调度机构信息报送与披露办法》(办输电〔2011〕65号),要求电网企业认真履行调度机构信息报送及披露职责,完善了信息报送途径和披露方式,保证信息报送与披露及时、准确、完整。2014年11月,我局开展了华中、华东区域节能减排发电调度专项监管,通过专项监管发现了华中、华东区域节能减排发电调度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监管意见和建议,并督促落实整改。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继续加大对节能发电调度、电力企业信息公开披露、发电权交易等事项的监管力度,促进“三公调度”,发挥好高效率、低排放大机组的节能环保作用。 三、积极推动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工信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要求,国家每年向各地下达年度电力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十二五”以来,全国共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火电机组2365万千瓦。 下一步,我们将与有关部委,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精神,积极推动建立市场机制下的节能环保调度。 感谢您对能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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