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254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705/2015-00247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5-07-07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254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京津冀地区推广燃煤发电机组“近零排放”技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煤炭是我国重要的一次能源,全社会煤炭消费量中,电煤占一半以上。一直以来,国家高度重视燃煤发电清洁、高效发展。2014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下称行动计划),提出东部地区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排放水平。2014年8月,国家下达了13台、881万千瓦煤电环保改造示范项目。同年10月,授予上海申能外高桥第三电厂“国家煤电节能减排示范基地”称号,浙江浙能嘉华电厂、河北国华三河电厂和内蒙古国电布连电厂“国家煤电节能减排示范电站”称号。《行动计划》印发后,各地方政府、各发电企业积极响应,大部分省份都制定了超低排放改造工作计划,落实分解目标任务,河北等省份还争取全部机组提前完成改造。江苏、浙江、山西等省市制定了强有力的配套政策措施,如补贴环保电价、增加差别电量、优先布局新项目等。初步统计,2014年东部11省市共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容量约3000万千瓦,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减排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约1.1、5.7、3.3万吨。

  我们支持您在京津冀地区推广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的建议。2014年,国家能源局共安排京津冀地区煤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合计796万千瓦,改造工作已全部完成。近期,在下达各省(区、市)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目标任务时,安排京津冀地区2015年实施超低排放改造1900万千瓦。

  我们赞同不断完善超低排放配套支持政策。为促进煤电高效清洁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已印发《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提出可在一定期限内增加超低排放机组利用小时数等支持措施。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正推进电价改革,适当疏导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环保电价。2014年9月,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环保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按照相关规定,实现超低排放的煤电企业已经可以享受排污费减半征收的优惠。在煤电规划布局上,《行动计划》要求环保指标先进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应优先纳入各省(区、市)年度火电建设方案,对燃煤发电能效和环保指标先进、积极实施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优先支持其新建项目建设。

  我们积极推动京津冀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国家能源局研究制定了《京津冀地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并推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人民政府与神华集团公司签订了散煤清洁化治理协议。因地制宜,推广应用兰炭。坚持散煤减量替代与清洁化替代并举、疏堵结合,通过落实优质煤源、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先进民用炉具、制定标准、加强监管等措施,力争2017年底解决京津冀区域民用散煤清洁化利用问题。

  感谢您对能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

  201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