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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930号(资源环境类114号)提案答复的函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5-00220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5-09-10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930号 (资源环境类114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发展高效集中供热,促进改善大气污染的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征求财政部、住建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意见,现答复如下: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是北方采暖地区供热的重要方式,具有能源利用效率高、环境污染少的优点,通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替代燃煤小锅炉等分散供热设施,可有效提高供热质量,降低能耗,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我国一直高度重视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工作,出台了系列鼓励政策,推动该项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但也存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不高,分散小锅炉大量存在的问题。我局非常赞同您提出的大力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替代分散小锅炉的有关建议。 一、关于进一步加大小锅炉关停和散烧煤控制力度。我局一直支持通过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替代分散小锅炉,在项目核准下放以前,优先规划拆除分散小锅炉的热电联产项目,促进小锅炉关停。目前,我局正在研究制定《热电联产管理暂行办法》,拟将新建抽凝式燃煤热电联产项目与替代关停燃煤锅炉和小热电机组挂钩的政策。同时,我局还在研究“煤改电”、“煤改气”等政策措施,对热力管网覆盖不到的地区用电采暖或天然气采暖替代散烧煤及小燃煤锅炉,减少散煤使用。 此外,国务院《大气十条》明确要求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淘汰燃煤小锅炉5万台的任务已分解落实到地方,各地严格划定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大淘汰燃煤锅炉补贴,加快燃气管网和热力管网建设,全面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2014年全国共淘汰燃煤锅炉5.5万台,约15万蒸吨,超额完成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年度淘汰任务。环保部还修订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提出更加严格要求。 二、关于实施小锅炉关停综合激励政策。为促进小锅炉关停,国家部委出台了相应支持政策:一是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落实“大气十条”,支持开展压减燃煤、关停限产、黄标车和老旧汽车淘汰、产业结构调整等工作。二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严格控制重点区域燃煤发电项目规划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411号),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通过等煤量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可从小锅炉等其它行业获得煤量指标。三是中央已组织开展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今后将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将更多具备条件的省份纳入试点,同时,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体系,加快培育排污权交易市场。 三、关于加大能源利用和环境容量指标考核力度。为提高北方地区集中供热特别是热电联产供热比率,提高电煤占比,我局正在研究制定《热电联产管理暂行办法》,鼓励地方建设背压机组,淘汰集中供热区域燃煤小锅炉,新建抽凝式燃煤热电联产项目配套关停燃煤锅炉容量原则上不低于新建机组最大抽汽供热能力的50%。未达到要求的,不得纳入电力发展规划。目前,国家尚未将集中供热普及率和电煤占比等指标作为约束性能源利用考核指标,在“十三五”电力规划编制过程中,我局将积极研究。 四、关于修改供热半径国家标准。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发改能源〔2007〕141号)规定,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覆盖的供热半径一般按20公里考虑,在10公里范围内不重复规划建设此类热电项目。供热半径的确定需综合论证能源利用率、单位面积采暖成本等经济效益问题,一般情况下,20公里的管网长度比较合理,但并非强制规定。在有条件地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确定管网长度。下一步,国家有关部门将根据供热技术发展等情况,研究完善集中供热半径的有关规定,促进集中供热的健康发展。 五、关于积极推广有利于热力用户开拓的管理模式。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未对城市集中供热运行模式做出统一规定,大部分城市的集中供热是由供热企业向热源生产企业购买热力,通过供热一级网、换热站、二级网向终端热用户供热。由于供热管网存在自然垄断性,为了推进供热市场化,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国家允许和鼓励城市人民政府在供热行业依法依规实施特许经营,通过法定程序选择相关企业经营城市集中供热。热源生产企业或供热企业在满足国家和地方对供热经营的有关要求基础上,可以通过资产兼并、企业重组、股权变更等方式形成大型、专业化企业,探索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一体化直供到户的供热运行模式。 下一步我局将在落实好现行政策基础上,充分考虑您的建议,积极会同有关单位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政策和措施。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5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