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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894号(资源环境类175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705/2015-00218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5-09-02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894号

  (资源环境类175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清洁能源建设,限制燃煤火力发电的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征求财政部、国家电网公司意见,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为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支持清洁能源发展,国家不断加大对清洁能源开发消纳的支持力度。截至2014年底,全国发电装机13.6亿千瓦,其中,水电装机3亿千瓦、风电装机0.96亿千瓦、太阳能发电0.27亿千瓦,占发电总装机的31.1%;2014年水电、风电和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分别同比增长7.9%、25.6%和67%,风电和太阳能装机增速远高于全国总装机8.7%的增速。

  您提出的加大推进电网改造与建设,特别是提升西北、东北风光资源富集地区向东部地区输电能力的建议,我局非常重视。随着新能源装机的快速增长和全社会用电量增速趋缓,风、光等清洁能源消纳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风电、太阳能发电由于不稳定、年发电量少,远距离输送一般是不经济的,应以就地为主、分级消纳为原则,解决风电消纳问题。首先应大力发展地区用电负荷实现就地消纳;其次要加强省、区内电网建设,使富余电力送往省内负荷中心和区域主网,促进区域内风风互补、风光互补、风水互补、风火互补;三是在区域电网消纳存在困难的情况下,结合现有及新建输电通道提高清洁能源消纳比例,但专门建设新能源远距离外送通道的经济合理性和技术可行性尚需进一步论证,目前暂不考虑建设以新能源外送为主的电力通道。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大国家层面的协调力度,适度掌握电源建设时序和规模,着力推进国家规划内的重大电网工程建设,大力推进地区配电网建设与改造,促进电网与电源协调发展。

  您提出的大力推动风、光、储等新能源建设,将风、光资源富集地区建设规模化储能装置纳入电网改造建设规划中的建议,我局非常支持。在风、光发电集中的地区建设规模化储能装置,可平滑清洁能源电力输出,提高发电场跟踪计划发电能力,减少弃风弃光,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并网与消纳,提高项目经济效益。目前,制约储能技术在电力系统中大规模应用的主要瓶颈是储能设备价格高昂,储能应用的市场机制尚未理清,储能应用收益衡量困难等。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深入调研,对当前多种储能技术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应用储能技术的市场需求空间,尽快开展相关试点示范工作,探索可行商业模式,推动可再生能源发电领域储能技术的推广应用。

  您提出对燃煤电厂征收环境保护特别税,限制燃煤电厂产能扩张的建议,我局非常重视。税收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经济手段之一。我国现行与环境直接相关的税费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排污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也有一些涉及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还不能满足我国环境保护的需要,与发达国家较为完善的环境税收体系相比也有较大差距。一方面,我国现行生态环境税收制度中缺少独立的环境保护税,自然资源和污染产品的税负不能有效体现环境成本;另一方面,排污费虽然在筹集环保资金、引导企业环保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存在收费标准遍低、征收面较窄、征管力度不够大等问题,越来越难以承担日益繁重的生态环境保护调控任务。为此,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税种特点,着力推动税制“绿化”,包括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实施资源税改革、完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政策等。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基本思路是按照重在调控、正税清费、循序渐进、合理负担和利于征管等原则,通过实施费改税将现行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由全国人大立法后开征;主要内容是结合现行排污收费项目设置税目,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等;将排放量作为主要计税依据;综合考虑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实际治理成本、环境损害成本等因素设置税率。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后,燃煤电厂排放的二氧化硫等污染物不再缴纳排污费,而是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从统一和规范税制的角度出发,不宜在环境保护税之外再新设环境保护特别税。

  下一步我局将在落实好现行政策基础上,充分考虑您的建议,积极会同有关单位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政策和措施。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