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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5年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5]119号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5-00070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5-04-13 |
国能电力[2015]119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5年 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工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要求和各省级政府淘汰落后产能主管部门报送的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经研究,现将2015年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详见附件1)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淘汰落后小火电机组是电力行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节能减排、优化电源结构的重要举措。请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督查,在确保供电、供热及人员妥善安置的前提下,按期完成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二、请进一步完善检查验收程序,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和省级电网企业,审核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2),及时对淘汰小火电机组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在省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企业名单。2015年12月底前,将全年工作情况总结和书面验收意见报送我局。 三、淘汰机组中,凡属未建成机组、2013年1月1日后无运行记录机组或余热余压综合利用机组,不计入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原则上不予淘汰。 四、列入本年度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小火电机组,须在2015年12月底前完成拆除工作。燃油机组需彻底拆除全部主体设备和生产线;燃煤机组需至少拆除锅炉、汽轮机、发电机、输煤栈桥、冷却塔、烟囱中的任两项。 特此通知。 附件:1、2015年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2、淘汰小火电机组证明材料清单 国家能源局 2015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