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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586号(经济发展类154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705/2019-00329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9-08-27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586号

  (经济发展类154号)提案答复的函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实施燃料乙醇使用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生物燃料乙醇产业始于“十五”初期,2002年,为解决大量“陈化粮”处理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调整能源结构,经国务院同意,在河南、黑龙江两省5地市启动了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试点工作。2004年,在试点推广基础上,国家扩大了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十一五”期间,根据粮食等原料供需形势变化,国家暂停了粮食燃料乙醇发展,陆续在广西、内蒙古、山东、河南等地建成多个非粮燃料乙醇示范项目或产业化装置。截至目前,全国生物燃料乙醇消费量约270万吨/年,居世界第三位,乙醇汽油消费量已占同期全国汽油消费总量的1/5。

  一、关于放低甚至取消燃料乙醇准入门槛方面。在支持政策的作用下,我国粮食生产连年丰收,部分粮食品种出现了阶段性过剩问题,政策性库存高企,亟需寻找稳定、可控的深加工途径。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系列批示和有关文件要求,充分发挥生物燃料乙醇产业调控粮食市场、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作用,经报请国务院同意,我局于2017年、2018年先后印发了《关于扩大生物燃料乙醇生产和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全国生物燃料乙醇产业总体布局方案》(以下简称《布局方案》),决定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

  在制定上述两个方案过程中,我们充分考虑了国内食用酒精产能严重过剩现状,已将部分产能以装置利旧改造的形式纳入《布局方案》,且在准入门槛上有所放低。不过,粮食安全始终是关系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独立的全局性重大战略问题,发展燃料乙醇产业要密切关注玉米等粮食产品供需情况,科学合理确定产能规模,防止一哄而上,守住“不与人争粮、不与粮争地”底线。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顶层设计,制定出台产业政策及产能规划,拟发展生物燃料乙醇产业的省(区)应按照政策规划要求,并结合本地区原料供需形势,开展项目核准相关工作。针对你们提出的取消燃料乙醇准入门槛建议,我们将会认真研究,并在下一步的工作中统筹考虑。

  二、关于健全燃料乙醇行业市场化发展机制。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等八部委印发了《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方案》和《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确定了燃料乙醇产业“定点生产、定向流通、指导定价”的推广模式。随着国内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现有推广模式的确出现了一些如你们提案所反映的问题,我们非常重视,也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在《实施方案》中提出了“在保障生物燃料乙醇存量供应现有目标市场基础上,稳妥推进增量供应市场化进程;本着兼顾产业链相关各方合理利益的原则,加快研究调整生物燃料乙醇价格形成机制”等具体要求。目前,天津等新增推广区域正按政策要求,稳妥推进燃料乙醇市场化改革。下一步,我局还将根据油气体制改革需要,进一步健全燃料乙醇市场化机制。

  产品标准方面,为配合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国家于2001年出台了《变性燃料乙醇》(GB18350-2001)强制性标准,该标准适用于以淀粉质、糖质、纤维素等为原料,经发酵、蒸馏、脱水后制得并添加变性剂使其成为变性的燃料乙醇。之后根据油品升级需要进行了修订,目前执行的标准为《变性燃料乙醇》(GB18350-2013)。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等工作要求,适时调整完善燃料乙醇产品标准,更好为燃料乙醇生产和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服务。

  感谢你们对生物燃料乙醇产业发展的关心。

  国家能源局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