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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334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705/2019-00281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9-09-16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334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汽柴油清净增效剂标准制定和实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能源局一直高度重视车用油品标准化工作。经过多年努力,已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车用油品和添加剂标准体系,能够为企业生产和政府监管提供技术依据。就成品油而言,满足国家第六阶段排放要求的《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强制性国家标准已于2016年发布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油品标准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我局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有关任务部署。2018年底经我局申请,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车用柴油》和《船用燃料油》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第1号修改单,以及废止了GB 252《普通柴油》强制性国家标准,实现了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

  针对市场中不断出现的燃油清净剂产品,我局与市场监管总局开展了相关的标准制修订工作,现行标准包括GB 19592-2004《车用汽油清净剂》和GB/T 32859-2016《柴油清净剂》国家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的《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中关于“加快制修订汽柴油清净剂等相关标准”要求,我局组织修订GB 19592-2004《车用汽油清净剂》,目前已完成标准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并已将相关文件报送市场监管总局,待对外通报结束后即可发布。此标准发布实施后,将对提高汽油清净性、控制污染物排放提供更加有效的支撑。此外,清净剂相关的评价方法标准也已经建立,包括GB/T 19230-2003《评价汽油清净剂使用效果的试验方法》所含6项系列检测方法标准和GB/T 37322-2019《汽油清净性评价 汽油机进气阀沉积物模拟试验法》。

  关于您提到的制定和推广《燃油清净增效剂》标准,我局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全国石油产品和润滑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了相关研究。经了解,关于“燃油清净增效剂”中“增效”的说法,目前业界并未形成统一认识,也缺乏权威严谨的评价试验结果,仍处于探索阶段。对于燃油清净剂产品的推广,我们认为应依据市场规则,由消费者自行选择购买使用,不宜由政府出面强制推广,特别是对于一些应用效果尚不明确的燃油清净增效剂产品,应由生产企业自行开展有关实验研究和评价论证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做好《汽油清净剂》《柴油清净剂》等国家标准的宣传推广工作,持续关注燃油清净剂领域的标准需求,适时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事业的关心和理解。

  国家能源局

  201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