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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809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8-00203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8-07-19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809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一、关于车用汽柴油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并行问题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委积极推动《车用汽油》《车用柴油》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实施工作,于2016年12月底批准发布了《车用汽油》(GB17930-2016)、《车用柴油》(GB19147-2016),对第五阶段和第六阶段车用油品技术指标进行了规定。国家标准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实施第五阶段车用汽柴油标准,2019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实施第六阶段车用汽柴油标准(A),地方政府可提前实施。根据原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印发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2+26”城市已经于2017年9月底前提前供应符合第六阶段国家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因此,全国大部分地区执行的都是车用油品国家标准,只是不同阶段的差异。 您们反映的部分地区实施车用油品地方标准的问题确实存在。据了解,北京市现执行的是京六油品标准,要求蒸气压按照四季划分,且车用汽油中必须添加清净剂。广东省执行的是车用油品国家标准,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中要求车用汽油蒸气压全年不超过60kPa,严于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夏季蒸气压40-65 kPa的要求。目前,国家标准委正在组织标准研制单位开展汽油清净剂、蒸气压细分等研究课题,研究进一步严格车用油品国家标准的可行性,并根据新《标准化法》的规定,适时开展油品地方标准的清理工作。 二、关于车用柴油和普通柴油标准并行问题 目前,我国现行《车用柴油》和《普通柴油》两个强制性国家标准。2018年6月1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尽快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和部分船舶用油标准并轨。6月27日,《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进一步明确,2019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取消普通柴油标准。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国家标准委,做好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标准并轨工作,提高油品质量,改善空气质量,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做出积极贡献。 国家能源局 2018年7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