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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4379号(经济发展类361号)提案答复的函(国能提科技〔2018〕3号)
索引号: 000019705/2018-00191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8-07-23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4379号(经济发展类361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能提科技〔2018〕3号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利用可再生能源资源化转化二氧化碳的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商科技部、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一、利用可再生能源资源化转化二氧化碳是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高度重视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发展,将其作为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战略储备技术,采取了一系列积极举措推动其在国内的研发、示范与推广。2016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能源技术革命创新行动计划(2016-2030年)》,将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创新列为15大重点任务之一,提出了相关创新目标和任务。2016年10月,国务院出台《“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进一步提出在煤基行业和油气开采行业开展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的规模化产业示范,推进工业领域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点示范等工作。2018年4月,应对气候变化职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转入生态环境部后,生态环境部将继续推进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相关工作。

  二、关于加大二氧化碳资源化转化研究资助力度。一直以来,中央财政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二氧化碳资源化转化等领域的科研工作。一是通过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科研活动进行支持。“十三五”期间,国家已将“基于二氧化碳高效转化利用的关键基础科学问题”和“二氧化碳高效合成化学品关键技术”列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新型节能技术”重点专项。此外,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研究部署面向2030年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大项目,其中对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方向进行了任务部署,与重点专项任务形成远近结合、梯次接续的系统布局。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程序申报相关项目并开展研发工作。二是通过基本运行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等,加大对相关领域中央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支持其改善科研基础条件、自主开展研究等,相关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开展二氧化碳资源化转化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

  三、关于加大二氧化碳资源化转化的税收金融等保障力度。税收支持方面。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国家已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实行即征即退一定比例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优惠范围涵盖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从事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鼓励技术进步和创新的普惠性优惠政策,包括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

  金融信贷支持方面。近年来,我国金融体系布局不断完善,金融企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不断增强,现有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内的各类金融机构通过信贷投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了有力支持。国家鼓励金融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继续对二氧化碳资源化等提供支持。下一步,财政部将按照党的十九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会议精神,继续推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协调各监管部门充分落实现有政策,积极探索研究新的支持方式,鼓励和支持各金融机构在遵循市场规律、认真开展各项业务的基础上,努力创新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为二氧化碳资源化等领域提供金融支持。

  融资担保支持方面。财政部高度重视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研究推进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拟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通过股权投资、再担保等方式,支持担保再担保机构发展壮大,推动形成资源共享、风险共担、统筹兼顾、多级联动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带动和引导更多资金流向小微企业和“三农”。下一步,财政部将抓紧完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设立方案,待国务院审批后加快推进基金筹建工作,支持包括二氧化碳资源化等领域的小微企业融资。

  四、关于完善碳税、碳交易等政策机制。碳税、碳交易都是推动温室气体减排的政策工具。碳税方面。虽然现行环境保护税法未将二氧化碳纳入征收范围,但国家对碳排放予以从严管控,现行消费税、资源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均有针对化石燃料消耗的特别政策规定,如对汽车按排量征收车船税、消费税;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等。下一步,国家将根据环境保护税制度实施情况,结合国际、国内新情况、新形势,适时研究对二氧化碳征税问题。

  碳交易方面。根据我国实际,参考国际经验,党中央、国务院将推行碳排放权交易作为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政策工具,通过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充分体现碳排放配额的资源价值属性,有效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以较低成本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自2011年11月启动七省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以来,截至2018年4月,试点省市碳市场覆盖电力、钢铁、水泥等多个行业近3000家重点排放单位,累计配额成交量约2.1亿吨碳当量,成交额约48.5亿元,企业整体履约率保持较高水平,试点范围内碳排放总量和碳强度保持双降趋势,形成了初具规模、要素完善、运行平稳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7年12月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正式启动了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下一步,将加快碳市场管理制度建设,继续开展历史数据报送、核算与核查,有序推进发电行业配额分配,加大碳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并抓好能力建设。

  下一步,我局将在落实好现行政策基础上,充分考虑您的建议,积极会同有关单位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政策和措施。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