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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285号(科学技术类091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能提科技〔2018〕37号
索引号: 000019705/2018-00135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8-08-20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285号

  (科学技术类091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能提科技〔2018〕37号

悦仲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统一汽柴油产品标准的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车用汽柴油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并行问题

  我局及国家标准委积极推动《车用汽油》《车用柴油》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国家标准委于2016年12月底批准发布了《车用汽油》(GB17930-2016)、《车用柴油》(GB19147-2016),对第五阶段和第六阶段车用油品技术指标进行了规定。国家标准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实施第五阶段车用汽柴油标准,2019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实施第六阶段车用汽柴油标准,地方政府可提前实施。根据原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印发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有关要求,“2+26”城市已经于2017年9月底前提前供应符合第六阶段国家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因此,全国大部分地区执行的都是车用油品国家标准,只是不同阶段的差异。

  您反映的部分地区实施车用油品地方标准的问题确实存在。据了解,目前北京市执行京六油品地方标准,要求蒸气压按照四季划分,且车用汽油中必须添加清净剂。广东省执行的是车用油品国家标准,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71号)中要求车用汽油蒸气压全年不超过60kPa,严于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夏季蒸气压40-65 kPa的要求。目前,国家标准委正在组织标准研制单位开展汽油清净剂、蒸气压细分等研究课题,研究进一步严格车用油品国家标准的可行性,并根据新《标准化法》的规定,适时开展油品地方标准的清理工作。

  二、关于车用柴油和普通柴油标准并行问题

  目前,我国现行《车用柴油》和《普通柴油》两个强制性国家标准。2018年6月1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尽快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和部分船舶用油标准并轨。6月27日,《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进一步明确,2019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取消普通柴油标准。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国家标准委,做好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标准并轨工作,提高油品质量,改善空气质量,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做出积极贡献。

  三、关于加强油品市场监管

  作为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专项行动重要组成部分,我局十分重视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并于2016年2月17日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环保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十部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提出严格按时限停售低标准油品、规范成品油流通管理、加强炼厂质量升级和生产监管等政策措施。又于2017年9月25日印发了《关于全国全面供应硫含量不大于10ppm普通柴油的公告》,规定加油站(点)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明确标注所售柴油产品名称、牌号和等级,明确区分车用柴油和普通柴油(如:0号车用柴油(V)、0号普通柴油等),以便于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积极部署开展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近两年多次在河北、江西、山西、山东等地召开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座谈会,强化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加大成品油市场监管执法力度。商务部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强化成品油经营企业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建立进销台账制度,引导成品油经营企业做好油品购进与销售记录,确保具有零售资质企业从具有批发资质企业购进油品。下一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互通监管执法信息,开展联合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为贯彻落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相关要求,商务部将在现有资质许可管理基础上,严格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强化对经营柴油的企业实行资质许可管理,加强成品油进出台账管理,确保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油品。关于“实施专项用油许可机制”的建议,商务部将研究论证其可行性。如果确有必要,待“三油并轨”实现后,商务部将向国务院申请实施。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事业的关心和理解。

  

  国家能源局

  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