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公开事项名称: 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220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705/2017-00302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7-10-20
 

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3220号提案的答复

  一、规范炼油行业进入门槛,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持续推进炼油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炼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严格行业准入门槛,合理规划炼油产能,严控新增产能,严格环保准入条件,逐步提升油品质量。规划方面,《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明确,未纳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亦提出,加强炼油能力总量控制,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产能。为统筹炼化企业与周边环境的协调发展,环境保护部着力抓好源头控制,严格规划环评,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做好炼化企业规范管理。

  二、关于加强成品油生产和销售监管,建立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环境。作为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专项行动重要组成,我局十分重视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已联合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环保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十部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提出严格按时限停售低标准油品、规范成品油流通管理、加强炼厂质量升级和生产监管等政策措施。环境保护部出台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37号)等文件,组织开展涉危涉化重点建设项目环评专项清理和现场检查,加强对炼化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促进企业与周边环境、民众和谐共存。

  三、关于研究改革调整成品油消费税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共享。国家政策明确规定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具有专项用途,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按照“不挤不占”的原则,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外,其余全部用于对地方转移支付。对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形成的财政收入,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性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由中央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下一步,中央财政将密切跟踪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进展情况,结合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统筹研究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问题,加快地方税体系建设,确保改革的平稳实施。

 

国家能源局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