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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570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705/2017-00283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7-09-04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570号提案答复的函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煤炭分质利用产业政策确保“十三五”重点示范项目顺利开展的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商环境保护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项目审批权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规定,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于提案中所指的煤炭分质利用,如与其他工艺耦合联产,包含“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应申请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未达到上述产能规模的煤炭分质利用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根据《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煤炭分质利用项目的环评文件由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确定审批权限,而煤制油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审批。对于提案中所指的“煤油气电一体化综合示范项目”,如包含“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装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装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装置、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装置”,则应由环境保护部审批。

  二、关于用煤指标

  针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及辽宁、山东和河南三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等量替代”等原则要求,但对陕西省等西部富煤省份暂未明确要求。

  三、关于煤灰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

  环境保护部认为,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等要求,煤炭分质利用项目单位将煤灰捕集并综合利用,既是企业环境守法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企业经济竞争力的内在动力。对于规模较小的煤炭分质利用项目,其配套的燃煤锅炉规模小,大气环保措施的有效性难以保障,不利于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对于规模较大的煤炭分质利用项目,应综合考虑其捕集煤灰的量、有无其他燃料、大气环保措施达标可行性、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等情况,合理确定自备燃煤锅炉建设的环境可行性。

  四、关于将煤炭分质利用项目纳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发展改革委于2014年发布实施了《西北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鉴于煤炭分质利用目前还处于示范阶段,其技术、环保、能效还需验证。据了解,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并在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修订目录时统筹考虑。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与环境保护部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煤炭深加工产业示范“十三五”规划》的落实工作,协调解决示范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推动煤炭分质利用示范项目建设相关工作。

  感谢你们对煤炭深加工产业的关心。

 

 国家能源局    

 201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