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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630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705/2017-00224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7-07-13
 

您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政策支持。2015年5月,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各相关部门要支持炼油企业加快办理升级改造项目审核事项,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同时,国务院第90次常务会议决定中央财政从节能减排专项中安排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成品油质量升级项目贷款给予贴息补助。据此,我局积极配合财政部开展研究,于2016年3月印发了《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成品油质量升级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56号),明确贴息对象为2014年4月29日国家颁布《大气污染防治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计划》中及以后实施的成品油质量升级项目,贴息年度为2015年至2017年。2016年6月,我局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完成了2015年度成品油质量升级项目贷款贴息补助的符合性评估,财政部据此确定并下达了贴息补助资金。截至目前,已经完成了2016年度成品油质量升级项目贷款贴息补助的符合性评估,确定了符合贴息补助条件的涉及21家企业共46个项目,并已将符合性评估结果报送至财政部。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实施成品油质量升级专项行动,加大政策支持,实现清洁油品供应的目标。

  二、关于普通柴油质量升级。普通柴油适用于拖拉机、内燃机车、工程机械、内河船舶和发电机组等压燃式发动机。《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为推动普通柴油质量升级,按照《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部署,2017年6月,我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商务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印发了《关于普通柴油质量升级的公告》和《关于做好普通柴油质量升级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1129号),要求加油站(点)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明确标注所售柴油产品名称、牌号和等级,明确区分车用柴油和普通柴油(如:0号车用柴油(V)、0号普通柴油等),以便于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同时,请各省(区、市)政府加大对重点炼厂、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加油站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清理整治非法炼油调油窝点、非法柴油销售点和非法流动加油罐车,严厉查处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的行为,确保成品油质量升级取得实效。

  三、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作为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专项行动重要组成,我局十分重视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已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环保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十部委研究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提出了严格按时限停售低标准油品、规范成品油流通管理、加强炼厂质量升级和生产监管等政策措施。2016年,在中央财政设立的成品油质量升级监督和管理专项经费支持下,我局会同质检总局组织成品油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有关要求,针对69家炼油企业(含17家地炼)和涵盖23个省(市)的236座加油站(主要位于城乡结合部和郊区)生产、销售的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质量实施专项抽查。我局将联合质检总局把查出的问题向相关地方政府通报。成品油市场监管涉及工商、质检、税务、公安等多部门,工作统筹协调难度较大。下一步,我局将联合质检、工商、商务、环保等相关部门,研究建立规范成品油行业发展的顶层制度,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体系完善工作,明确各职能部门间的责任分工界面,实施协同监管、联合执法,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劣币驱逐良币”逆淘汰得到有效遏制。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事业的关心。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能源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

  

  

  

  国家能源局

  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