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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392号建议的答复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7-00218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7-07-12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392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规划炼油产能,严控新增产能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合理规划炼油产能。我国是石化产业大国,国家高度重视炼油产业的健康发展。2014年9月,《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以下简称《布局方案》)提出,严格控制炼油能力和成品油生产规模,淘汰落后产能; 2016年7月,《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7号)提出,综合考虑资源供给、环境容量、安全保障、产业基础等因素,完善石化产业布局,有序推进沿海七大石化产业基地建设,炼油、乙烯、芳烃新建项目有序进入石化产业基地;2016年12月,《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明确,未纳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2016年12月,《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亦提出,加强炼油能力总量控制,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产能。 目前,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在牵头开展《布局方案》的评估和调整工作,将坚持严格控制新增炼油产能,“十三五”期间除为生产PX等石化产品需增加炼油产能外,原则上不再规划布局新的炼油产能。同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来控制原油加工能力:一是在《布局方案》中明确具体项目名单,避免部分石化产业基地盲目建设炼油产能;二是在项目遴选时严格控制单独炼油项目,要求新建炼化一体化项目尽量采用“化工型”加工方案,减少成品油产出比例;三是优先安排现有炼油企业利用石脑油资源建设芳烃、乙烯项目,减少成品油产量。 二、关于淘汰落后产能。《布局方案》提出,要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淘汰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向社会公告淘汰项目清单,申请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省(区、市)及企业必须按规定时限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2014年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计划》明确对中石油、中石化等主要炼油企业淘汰落后炼油产能提出了要求。初步统计,截至目前,这些主要炼油企业已淘汰落后产能合计2300多万吨/年。 2015年2月,《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253号)提出,允许部分符合条件的地方炼油企业,通过承担一定义务(淘汰落后产能或建设储气设施)获得进口原油使用资质。截至2017年5月底,共有24家地方炼油企业通过申请获得进口原油使用资质,淘汰落后产能共计6688万吨/年。 三、关于税收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财政部认为,现行增值税规定,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炼油企业在兼并重组、去产能过程中,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定了一系列普惠性优惠政策,如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实际税负为10%;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低税率优惠;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按规定加计扣除50%,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比例由50%提高至75%;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炼油企业均可依法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严格控制新增国内炼油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落实好相关税收政策,引导炼油企业延伸产业链,向生产高端化工产品转型,提高竞争力水平,促进区域石化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事业的关心。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能源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
国家能源局 2017年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