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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83、4525号建议的答复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6-00088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6-09-12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83、 4525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炼油化工技术与装备“走出去”的建议和关于加快推进我国炼油化工技术与装备“走出去”的建议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炼化产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对稳定经济增长、改善人民生活、保障国防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炼化产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炼化产品产能位居世界前列,科技创新、对外合作得到了稳步推进,但面临部分产品产能过剩问题。推动炼化技术与装备“走出去”是化解产能过剩、提高行业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关于推进国际产能和装置制造合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30号)明确将化工行业作为推进国际产能合作的十二大重点行业之一。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十三五”国际产能合作专项规划》,将支持化工行业通过国际产能合作转型升级,提高国际竞争力。 一、关于加大炼化技术与装备向外推介力度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充分发挥我国在传统炼化领域的比较优势,重点布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推动炼油化工技术与装备等优势产能在具有市场潜力的国家和地区开展产能合作。国家能源局通过双边或者多边合作机制平台,加强了炼油技术与装备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炼油技术与装备“走出去”。商务部通过经济外交为相关企业开展国际业务牵线搭桥、排忧解难,并以高层互访为引领,为炼化企业“走出去”创建良好政治环境;同时通过发挥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作用,加大对我国炼化企业装备、技术和品牌的海外宣传推介力度,做好政策咨询、项目协调等工作。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继续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署,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推进我国炼化技术与装备走向国际市场。 二、关于加大对炼化技术与装备“走出去”的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为支持相关企业“走出去”,按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居民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从其境内外汇总所得应缴税的所得税额中予以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进行抵补。如境外投资所在国的税率低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25%的税率,则其境外所得的应缴税额可全部得到抵免,减轻“走出去”企业的税负。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积极协调相关金融、投资、信保和投资基金等机构对炼化领域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重大项目给予融资和保险支持,推动更多项目纳入政策性银行和开发性金融机构的支持范围。 三、关于鼓励企业“抱团出海” 国家有关部门积极鼓励炼化企业与装备制造企业“抱团出海”,带动相关技术装备与工程服务“走出去”,并支持其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关企业、金融机构合作共同开拓第三方市场,实现优势互补、多方共赢。商务部会同国资委出台了《推动中央企业大力开展境外建设项目“建营一体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商合发〔2016〕66号),推动承包商会、机电商会组建了“海外项目运营技术服务联盟”,鼓励炼化行业设计咨询、工程建设、装备制造和运营服务企业发挥全产业链优势,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开发海外市场。鼓励相关行业组织积极发挥作用,为企业搭建灵活有效的沟通平台,探讨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 下一步,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将继续帮助炼化企业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外方政府和企业建立联系,发挥多、双边经贸合作机制作用,为企业参与项目合作及第三方市场合作提供便利;把“建营一体化”作为一项长期战略,推动石化企业从单纯工程承包和设备出口向技术合作、产能合作、运营管理和投融资合作等多种模式转变。 感谢你们对国家能源化工事业的关心。
国家能源局 2016年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