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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69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705/2016-00087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6-09-12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69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炼油行业“去产能”步伐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把去产能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起来

  目前我国原油一次加工能力约7.5亿吨/年。从实际生产运行看,尽管我国原油一次加工能力较大,但综合加工能力有限,主要集中在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相当一部分能力还不能生产国四及以上标准成品油。随着2015年赋予部分地炼企业原油使用资质工作的开展,初步估计当前我国综合加工能力6亿吨左右。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印发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提出,要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向社会公告淘汰项目清单,申请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省(区、市)及企业必须按规定时限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为解决石化产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转型升级,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石化产业稳增长调结构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已上报国务院审议。该行动计划提出要控制炼油能力过快增长,不得新建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炼化项目;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僵尸”装置,充分利用安全环保节能等法律手段和差别化电价、水价等经济措施,推动落后和低效产能退出。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的《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送审稿)提出,加强炼油能力总量控制,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产能,适度推进先进产能建设。

  二、关于加快关停和淘汰现有落后炼油产能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化解炼油产能过剩,中国石油已经关停炼油能力1105万吨/年,严控在建项目的建设节奏,缓建部分炼油装置,并在企业发展规划中也将控制炼油能力作为重点任务。中国石化已经关停炼油能力930万吨/年,停运高耗低效常减压装置,严控新增炼油一次加工能力和新布点项目,正在研究南阳、中原和泰州等小炼油项目退出或转型发展思路,适时关停泰州60万吨/年、河南60万吨/年、中原120万吨/年等2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装置。

  2015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赋予符合条件的地方炼油企业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允许企业以淘汰落后产能方式换取进口原油用油数量。截至目前,地方炼油企业已淘汰落后产能共计4602万吨/年。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按照《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有关要求,积极会同相关部门调控炼油产能,优化产业布局,加快淘汰落后炼油产能,严格行业准入制度,推动形成规范、公平、有序竞争的局面,保障炼油产业可持续发展。

  三、关于加强炼油行业监管

  针对近年来我国大气污染较为严峻的形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多次部署加快油品质量升级工作。经国务院同意,2015年5月,国家能源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印发了《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明确了未来一段时期我国成品油质量升级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并由国家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为进一步落实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国家专项行动有关要求,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2016年2月,国家能源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环保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提出了严格按时限停售低标准油品、规范成品油流通管理、加强炼厂质量升级和生产监管等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大气污染防治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计划》、《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了成品油质量升级专项监管行动,检查了36家重点炼油企业的质量升级进展情况,并发现部分炼油企业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未达到有关要求、个别炼油企业升级改造项目环保验收工作滞后和成品油市场秩序亟待规范等问题。

  考虑到我国成品油市场监管涉及工商、质检、税务、公安等多个部门,国家能源局将与国家有关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成品油市场监管力度,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加强法规建设,健全罚则依据,规范市场秩序。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事业的关心。

  

  

  

  

  国家能源局

  201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