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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520号(资源环境类183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705/2016-00060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6-09-12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520号

  (资源环境类183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醇醚燃料的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基于我国富煤贫油少气的资源禀赋,煤炭将在较长的时期内发挥重要作用,开发应用煤基车用替代燃料是一种可选择方向。醇醚燃料作为汽、柴油的替代产品,对缓解我国石油对外依存度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具有一定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在山西、陕西、上海、贵州、甘肃五个省市开展了甲醇汽车试点,近期正计划进行相关验收和总结工作,并将论证扩大试点或推广应用的可行性。

  由于我国甲醇、二甲醚主要以煤或焦炉煤气为生产原料,存在单位产品能耗、水耗、碳排放较大等问题,煤炭生产甲醇用于汽车燃料与煤炭直接发电驱动电动车相比,整体能源转化效率偏低,低油价条件下有关企业发展替代能源积极性不够,并且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尚不完善,因此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大规模推广应用甲醇燃料需要进一步研究。

  我国现行成品油相关产业政策并未将甲醇、二甲醚列为车用替代燃料。经国务院同意,2015年5月,国家能源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印发了《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明确提出自2017年1月起实现全国全面供应符合国五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的目标。我局认为,目前甲醇汽车试点工作的范围和时间还有一定局限性,甲醇成为一种成熟的车用燃料有待市场进一步检验其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以及获广大消费者认可,对其推广应用应审慎决策。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加快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推动炼厂技术升级改造。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做好甲醇汽车试点等相关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下一代生物燃料技术研发工作,不断推进纤维素制乙醇、微藻生物柴油产业化。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事业的关心。

  国家能源局

  201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