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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224号(工交邮电类149号)提案答复的函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5-00308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5-08-26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224号 (工交邮电类149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大力推广清洁高效用煤技术提升我国能源安全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洁净煤领域标准化工作。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其清洁高效利用对能源结构调整和大气污染防治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们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2014年9月,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对商品煤生产、加工、储运、进口、使用等各个环节的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限制劣质煤直接燃烧和使用。二是研究制定加工转化技术标准。我们组织石化联合会、石油和化工规划院,天辰、赛鼎等化工设计院研究提出了能效、煤耗和水耗等方面的量化准入指标。三是研究制定产品标准,规范煤基能源和化学品质量。四是配合环保部开展煤化工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研究工作。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进洁净煤领域标准化工作,为促进煤炭上下游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提供保障。 二、关于扩大落后用煤技术的淘汰范围。我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发布的《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明确要求,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限制类、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都进行详细规定,自2011年发布以来又于2013年进行了修订。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在《目录》修订时对相关用煤技术进行统筹研究,对落后、低效、污染的技术装备明确予以淘汰。 三、关于对清洁高效用煤给予财政支持。2013年起,中央财政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当年下达50亿元,2014年下达100亿元,全部用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开展包括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在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央财政还通过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计划等对相关技术研究给予支持。相关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申请相关支持。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发挥好财政政策的引导作用,更大程度调动地方政府和企业清洁高效用煤的积极性。 感谢你们对能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 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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