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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234号(工交邮电类342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705/2016-00249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5-08-26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234号

  (工交邮电类342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煤基合成油及精细化学品的政策扶持力度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煤制油产品实行差别化消费税政策。按照现行政策,煤制油品和化学品需缴纳1400-2100元/吨的消费税,给相关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了较大压力。而且与炼厂所产油品相比,煤制油品在质量和排放指标上具有明显优势,不少企业和专家呼吁国家减免消费税。但也有观点认为煤制油产业还不成熟,生产过程的水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还需进一步深入评价论证,暂不宜给予免税政策。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结合“十三五”规划的编制,会同财政部、环保部等部门统筹考虑支持新兴产业发展、防治机动车污染、行业间政策公平、消费税使用等因素,对煤制油消费税政策进行专门研究。

  二、关于对部分煤制油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或即征即退政策。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目的是为了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节能减排,加快两型社会建设。财政部认为,煤基高标准特种环保油品、精细化学品等煤炭深加工产品,由于其不具备循环利用的特点,不宜对其参照适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关于对煤制油产品给予财政补贴的问题。在国务院批复的《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扩大车用汽柴油国V标准执行范围,提前国V标准车用汽柴油供应时间,对油品质量升级增加的成本可通过汽柴油销售价格予以消化,中央财政还将对炼油企业成品油质量升级改造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调动企业积极性。目前,市场上提升成品油质量的技术路径较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决策部署,在支持方式上中央财政不宜对具体的技术路径给予支持,应突出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把评判权和选择权交予市场。

  四、关于在产品销售方面给予支持。对销售行为实行许可或资质管理的产品,企业可按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我局一直在推动油气管网的互联互通和向第三方公平准入,为各类社会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提高能源系统的总体效率。在产品价格方面,化学品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成品油价格由国家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国际油气市场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指导价格,同时区分油品质量实行优质优价。

  五、关于加大技术研发支持力度。我们高度重视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在“十二五”期间通过洁净煤科技发展专项,着力支持煤制清洁燃气、煤制液体燃料、煤制化工品等煤炭清洁转化技术。针对煤基合成油及化学品具体技术方向,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已安排国拨经费逾2亿元,部署实施了“大规模煤制清洁燃料关键技术及工艺集成研究”和“煤制清洁燃料、化工品关键技术及新型工艺研究”项目。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已有条件,调动国内外科研力量,支持能源企业和科研机构以推动煤炭深加工自主创新,为煤炭绿色革命打下坚实基础。

  感谢您对能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

  201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