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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1号建议的答复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5-00306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5-09-06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1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用政府购买治理机动车尾气方式推动车用燃油升级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会同财政部、环保部、质检总局、工信部、商务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统筹推进“油”和“车”质量同步升级 2014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环保部、工信部、公安部、交通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强“车油路”统筹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提出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施策、落实责任、限期完成”的原则,统筹推进“车、油、路”各项工作,显著降低机动车尾气污染。2015年5月5日,我局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印发了《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提出进一步加快国五车用汽柴油供应,分别于2016年1月1日和2017年1月1日在东部11省市和全国提前供应国五车用汽柴油。随着油品质量升级和机动车排放水平的提高,环境保护部正积极推动机动车国Ⅴ标准实施的前期工作,推进重点地区提前实施国Ⅴ标准,已发布机动车环保达标公告国Ⅴ车/机型8000余个,并向社会公开相关环保信息,为消费者有效识别柴油车排放标准提供有效依据。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国家专项行动,制定具体方案,统筹油、车质量同步升级。 二、关于加大成本补偿力度 2015年5月5日,我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委共同印发了《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发改能源〔2015〕974号)。为降低炼油企业成品油改造升级成本,调动炼油企业升级改造积极性,该方案明确提出,中央财政将对炼油企业成品油质量升级改造贷款给予贴息支持。炼油企业可按照要求申报成品油升级改造支持项目,对符合要求的,财政部将按照相关程序和政策要求下达贴息补助资金。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财政部确定贴息补助实施细则,支持企业成品油升级改造工作。 三、关于加快地炼整合,推动整个行业优胜劣汰 自开展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国家专项行动以来,我局印发了《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报送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项目的通知》(国能科技〔2015〕168号),要求报送国五汽柴油升级改造项目。本次报来地炼企业39家,而2013年行业普查地炼企业共约100家。除少数已提前完成升级外,大部分属于规模较小的落后产能,由于升级成本高,缺乏竞争力,已经计划转型或退出市场,实现了通过质量升级推动整个行业优胜劣汰。 下一步,我们将对于产能和技术先进的企业,支持纳入重点保供项目;对于特色企业,支持其转型生产其他高附加值产品;对于落后产能,要求尽快淘汰。 四、关于切实加强监管,打击违法经营 2014年,全国“双打”办与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安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京津冀地区车用柴油专项整治方案》,部署京津冀三省、市开展了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严查成品油市场突出质量问题。商务部、公安部、环保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七部门印发了《车用燃油专项整治方案》,开展车用汽柴油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车用汽柴油的违法犯罪案件,形成打击制售假劣车用汽柴油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增强汽柴油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和加油站的诚信守法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部门间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健全依法联合监管加油站的工作机制。同时,将彻底清理取缔“山寨加油站”、“黑加油点”纳入2015年车用燃油整治的重点工作中。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推进协作机制建设,加强行业监管和打假力度。公安部坚持严厉打击不放松,完善刑事打击战术战法,彻底摧毁假冒伪劣汽柴油犯罪网络;工商总局建立科学监管的规则和方法,健全完善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信息公示、信用监管、协同监管等日常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提升成品油市场监管效能,切实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推动制定出台《成品油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提高成品油市场监管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质检总局进行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充分发挥“杀手锏”作用,继续开展以汽柴油为重点的“质检利剑”专项行动,及时修订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提高准入门槛,规范企业生产行为;商务部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推动企业落实成品油进销台账追溯制度,强化监管体系建设,加快修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完善退出机制,引导行业自律。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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