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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983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705/2015-00303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5-07-28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983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鼓励率先推广使用生物质柴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生物柴油具有十六烷值高、无毒、低硫、可降解、无芳烃等特点,可直接替代或与化石柴油调合使用,有利于降低柴油发动机尾气颗粒物、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硫化物等污染物排放。发展生物柴油产业有利于改善生态与治理雾霾、提高绿色清洁燃料应用比重、促进能源农林业发展,同时也是解决“地沟油”回流餐桌问题、切实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举措,是废弃油脂资源化利用的有效途径。

  一、关于建立原料供应体系问题。我们认为,这是生物燃料产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必须要在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框架下,进一步加强上游体系顶层设计与科学管理。为保障原料供应,结合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一方面鼓励废弃油脂供应单位积极向生物柴油生产企业交售废弃油脂,另一方面也鼓励废弃油脂生物柴油生产企业投资建设废弃油脂收购体系,以上中下游一体化发展。同时,建立餐饮、食品加工等废弃油脂定点回收、定向供应机制,实现区域内废弃油脂应收尽收和资源化利用,更是产业政策的基本要求。为此,以废弃油脂为原料的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废弃油脂供应方案,重点与省级生物柴油产业专项规划相衔接,与取得经营许可的废弃油脂供应单位签订中长期合同或协议,明确废弃油脂来源、数量。

  二、关于行业准入。国家能源局高度重视生物柴油产业有序发展问题,制定并发布了《生物柴油产业发展政策》。在准入方面,明确要求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建设配套完善可靠的原料供应体系;在工艺技术与装备、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方面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应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达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三级要求。自产业政策发布之日起2年内,仍达不到其规定生产技术指标要求的生物柴油生产装置,应予以淘汰。另外,结合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部署与要求,生物柴油BD100和生物柴油调合燃料B5拟在国六阶段改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关于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生物柴油推广应用必须纳入现有成品油销售体系中。产业政策明确规定生物燃料推广省份应按照依法行政要求,制定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严格执行“准入生产,定向流通,封闭推广,有序发展”的方针政策,市场流通主体统筹油品调配与销售,以确保全额收购及强制性推广。

  另外,迄今为止,国家对生物柴油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了一系列税收政策支持,包括:对生产原料中废弃油脂用量所占比重符合规定要求的生物柴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其他有关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生物柴油项目给予投资补助,年产生物柴油10万吨以上生产项目酌情按照高限额给予补助等。同时,研究出台调合用车用柴油税收优惠或其它鼓励政策。

  四、关于加快生物柴油推广应用问题。发展生物柴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必须加强组织领导,上下游全产业链统筹规划与协调。为此,产业政策明确要求建立生物柴油市场销量或推广份额约束性目标责任管理体制。支持并鼓励公交、环卫等政府管理的车辆优先使用生物柴油调合燃料。尤其重要的是,生物柴油推广使用省(区、市)政府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颁布实施生物柴油推广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各项相关配套方案和措施,确定推广使用时间和区域;推广区域内,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应及时与符合准入条件的生物柴油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严格履行;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应保质、保量完成年度目标。

  下一步我们将在落实好现有政策基础上,认真考虑代表的建议,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有关政策,特别是大力鼓励推广使用生物柴油的相关措施和途径,充分发挥市场和地方政府作用,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促进生物柴油产业持续稳定发展。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

  201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