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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014号建议的答复复文摘要
索引号: 000019705/2019-00218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9-09-10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014号

  建议的答复复文摘要

  一、关于适当核增污染物排放总量。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解到各地区,未预留指标余量,难以为内蒙古单独核增排污总量。“十三五”期间,内蒙古自治区积极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运输结构,加快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治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均达到进度要求,形成了一定的可替代总量指标来源。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加强对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充分挖掘减排潜力,为新建项目提供可替代总量指标来源。

  二、关于设立国家级能源交易中心。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已设立了内蒙古中能联合能源交易中心、内蒙古西部煤炭交易中心、内蒙古环境能源交易所等多家能源和环境权益类交易场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设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文件和相关部门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应严控交易场所数量,积极推动交易场所有序整合。建议内蒙古自治区从防范金融风险、服务经济建设大局出发,因地制宜,依托区内现有交易场所,开展能源和环境权益交易。同时,切实加强交易场所监管力度,严守合规底线,充分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生态环境部鼓励自治区围绕全国碳市场重点建设任务,强化基础能力建设,积极参与相关工作。2017年,我国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确定由湖北和上海分别牵头碳排放交易市场运营注册系统和交易系统建设,北京、天津等7个省市共同参与系统建设和运营。下一步,将持续推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抵消机制,将林业碳汇等具有明显生态修复和保护效益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优先纳入交易市场。

  内蒙古自治区于2011年成立内蒙古自治区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并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要求,加强对内蒙古自治区排污权交易相关工作的指导,提高排污权交易管理能力,推动将排污权交易信息纳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三、关于开展能源金融。证监会支持证券公司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私募基金子公司,以“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社会参与、市场运营”的方式,自行或联合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及其他合格主体,设立能源发展基金,募集社会资本,支持能源企业发展、重大能源项目建设和能源新技术开发利用等。

  证监会大力支持内蒙古优质能源企业采用发行上市、新三板市场融资等方式募集社会资本。鼓励自治区符合条件的优质能源企业按法定程序提出申请,证监会将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予以支持。截至2019年4月底,新三板挂牌公司中内蒙古企业64家,包括能源企业2家,累计31家内蒙古企业共发行股票53次,融资24.92亿元。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坚持新三板市场定位,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深化新三板改革,提升融资效率,充分发挥市场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能源企业融资发展。

  2015年,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将公司债券发行主体范围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公开和非公开方式发行公司债券。2018年,内蒙古能源企业共发行公司债券6只,金额共计59亿元。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规范交易所债券市场,持续推进市场化改革,积极创新债券品种,满足不同企业融资需求,提高对内蒙古能源产业的支持力度。

  四、关于加大内蒙古电力外送通道建设。鉴于内蒙古现有电力外送通道规模,国家能源局建议充分发挥好现有外送通道的效益,再择机开展新增外送通道相关工作。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已建成锡盟~山东,蒙西~天津南特高压交流工程,上海庙~山东、锡盟~江苏,扎鲁特~山东特高压直流工程等一系列电力输送通道,外送能力达到7000万千瓦,是外送规模最大的省(区)。下一步,将综合考虑内蒙古能源资源禀赋、国家中东部煤电严控政策和近期电力负荷发展趋势等因素,在“十四五”电力规划中统筹研究论证,推动内蒙古能源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变,满足中东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用电需求。

  国家能源局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