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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823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705/2017-00188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7-07-14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823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坚定实施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国家能源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促进新能源发展的建议

  我局赞同你们提出的建议。近年来,国家采取电价补贴、全额保障性收购等政策措施,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2016年3月~6月,为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先后印发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关于建立燃煤火电机组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考核制度有关要求通知》和《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2017年1月,为引导全社会绿色消费,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利用,进一步完善风电、光伏发电的补贴机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制度,并制定了《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规则(试行)》(发改能源〔2017〕132号)。

  随着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总量不断增加,资金缺口不断扩大。为弥补补贴资金缺口,国家不断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加大可再生能源补贴力度。在2006年7月、2008年7月、2009年11月、2011年12月、2013年9月、2015年12月6次电价调整中,分别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0.1分、0.2分、0.4分、0.8分、1.5分、1.9分、补贴标准逐步提高。

  同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结合新能源发展现状和未来技术变化趋势,建立了补贴标准逐步递减机制和采用市场竞争方式配置资源,倒逼新能源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目标是推动新能源发电尽早实现平价上网。目前,一类、二类资源区光伏上网电价已下降到0.6元以下,三类地区光伏电价已下降到0.8元以下。下一步,我局将加快研究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和绿色证书交易制度,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健全完善可再生能源补贴退坡机制,争取尽早实现可再生能源发电平价上网。

  二、关于提升我国在国际能源市场话语权的建议

  我局赞同你们提出的建议。近年来,为了有效提升我国在国际能源市场中的话语权,我局加强国际能源对话与交流,成功举办了G20能源系列会议,相关成果写入G20杭州峰会公报;成功举办第二届国际能源变革论坛,取得重要成果,有力推动我国从全球能源治理参与者向引领者转变。同时进一步加强了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伊朗、苏丹等能源重点国家,美、英、法等西方大国,以及世界银行、国际能源署、国际可再生能源署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完善了双多边对话交流机制。

  下一步我局将推动建立“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俱乐部,实施中国—东盟清洁能源能力建设计划,成立中国—阿盟清洁能源中心和中国—中东欧(16+1)能源项目对话与合作中心,继续组织办好“国际能源变革论坛”等国际能源合作重大活动,扩大我国在国际能源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三、关于简化可再生能源补贴审定发放程序的建议

  目前,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每月由电网企业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上缴财政专户,财政部定期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拨付至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和独立电网所在财政部门,并顺序下达目录内项目公司,现行政策与你们所提建议一致。

  四、关于煤炭等高碳能源有序退出的建议

  近年来,我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做好煤炭去产能和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工作。2016年,全国退出煤炭产能2.9亿吨以上,超额完成2.5亿吨年度目标任务;同时超前谋划,停建、缓建了一批煤电项目,关停火电491.8万千瓦,去产能工作取得重要进展。2017年我局将继续推进能源领域去过剩产能,计划退出煤炭产能1.5亿吨以上,淘汰煤电落后产能500万千瓦,停建、缓建煤电产能4500万千瓦以上。未来,我局将继续淘汰一批落后煤矿,依法依规处置一批违规建设的煤矿,进一步加大防范和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的力度。

  目前,中央财政已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产能过剩。专项奖补资金规模为1000亿元,结合任务完成情况(主要与退出产能挂钩)、需安置职工人数、困难程度等因素拨付,实行梯级奖补,由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统筹用于符合要求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同时,地方政府将要按照任务量同步安排资金,支持做好此项工作。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清理、整合现有专项基金的会议精神,未经国务院批准,暂不宜另设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能源行业去产能职工安置。

  五、关于优化发电调度的建议

  我局赞同你们提出的建议。为了有效解决弃风弃光问题,近年来我局采取了加快电力调峰能力建设、调整优化发展布局、推进电力系统运行模式变革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优化调度运行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2015年、2016年,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先后联合印发了《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试行办法》。明确要求在编制年度电力电量平衡方案时,应采取措施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编制年度发电计划时,优先预留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机组发电空间;煤电机组进一步加大差别电量计划力度,确保高效节能环保机组的利用小时数明显高于其他煤电机组。现行政策与你们所提建议一致。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优化电力系统调度运行机制,明确新能源优先发电的实施细则,加快发布《节能低碳电力调度办法》,落实《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有效避免弃风、弃光现象。

  六、关于开展区域间能源供需协调互补试点的建议

  我局同意你们提出的的建议。近年来,我局结合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解决新能源消纳等因素,统筹安排跨区能源通道建设。2014年起,我局规划建设了12条大气污染防治输电通道,从西部向京津冀鲁、长三角及珠三角等地区送电,新增输电能力7000万千瓦,既可实现西部地区清洁能源的送出,又满足东部电力负荷增长需要,缓解地区环境压力,总投资达到445亿元。

  到目前为止,已有绥中电厂改接华北电网工程、内蒙古锡盟至山东输电通道、内蒙古蒙西至天津南输电通道、安徽淮南经江苏至上海输电通道、宁夏宁东至浙江输电通道等5条输电通道建成投产。预计到今年年底,这12条重点输电通道将全部建成投入使用,对支持西部地区发展,增加东部重点地区清洁能源供应、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发挥重要作用。

  下一步,我局将重点结合受端市场空间和容量,兼顾重点地区的发展,研究论证新增跨省区能源输送通道的建设,发挥能源供需双方比较优势,实现互利共赢。

  七、关于降低可再生能源投融资和财务成本的建议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主要包括:一是根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企业从事风力发电、海洋能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新建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企业从事建筑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或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对于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清洁能源技术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企业固定资产,实施加速折旧,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企业,可依法享受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你们提出的“实行可再生能源工程投资的30%税收抵扣”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将结合下一步税制改革方向统筹研究。

  感谢你们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能得到更多的建议和支持。

  联系单位:国家能源局发展规划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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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能源局

  201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