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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382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705/2018-00169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8-07-19
 

  你们提出的关于支持组建成立新疆油气交易中心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此建议,积极与协办单位沟通协调意见,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证监会、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中亚商品交易中心和有关油气企业专题调研,深入研究组建新疆油气交易中心事宜。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家对交易场所相关政策规定

  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要求,以及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相关规定,涉及组建新疆油气交易中心的相关政策主要有:

  (一)新疆油气交易中心设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联席会议。

  (二)交易场所及交易品种的设置应立足现货,不得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不得具有金融属性和期货属性,应具有产业背景和物流等配套措施,不得上线与当地产业无关的交易品种,交易必须全款实货,交易客户限定为行业内企业。

  (三)交易场所变更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实际控制人以及调整交易模式、交易品种、交易规则等重大事项,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同意。

  (四)交易场所应认真履行对会员等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严格落实客户和市场参与者合格性审查,严禁诱导一般社会公众参与。

  二、支持组建新疆油气交易中心

  我局支持组建新疆油气交易中心。新疆地区油气资源丰富,是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重点地区和战略资源重要基地,也是我国能源综合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组建新疆油气交易中心,有利于加快新疆国家级综合能源基地建设,也有利于推进我国石油天然气市场化改革。

  三、支持赋予符合条件的新疆企业获得原油进口资质

  我局将配合商务部,按照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要求,推动赋予符合产业政策、获准使用进口原油的新疆企业原油进口资质。

  四、协调主要油气企业支持交易中心建设,推动与中亚、俄罗斯等地国际合作

  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协调交易中心与中石油、中石化等主要油气企业加强沟通,对接资源;推动与中亚、俄罗斯等地加强合作,鼓励地方国有和民营能源企业积极参与境内外油气贸易,培育多元主体。目前,国家对天然气和LNG进口没有限制,在交易中心运营初期,可研究推动LNG、煤制气、沥青等化工产品交易,拓宽油气交易资源,先易后难,积累经验,逐步丰富交易品种,完善交易规则,推动新疆油气交易中心健康有序发展。

  感谢你们对国家石油天然气行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

  201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