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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701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705/2018-00168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8-07-02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油气管道保护长效机制,出台管道占用土地补偿办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城乡发展建设与油气管道铺设的矛盾加剧,安全隐患突出,现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管道保护法”)在监管体制、职责分工、第三方施工、土地利用、应急管理、激励机制等方面都存在着问题,已逐步显现出与实际管道保护工作不相适应,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不相衔接等情况。代表们提出的完善油气管道保护长效机制,加快修订管道保护法,建立管道长期占用土地补偿机制等有关建议,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保障油气能源供给和公共安全,健全管道保护法律体系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我局正在开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修订工作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立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已将管道保护法修订工作列入我局“十三五”立法工作规划。根据工作规划,我局正在积极推进管道保护法修订工作。

  (一)我局就管道保护法修订已开展的相关工作

  一是2017年上半年,组织赴山东等八个省份开展管道保护法修订调研工作,梳理了修订意见清单。二是会同原国家安监总局进一步研究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分工。三是委托甘肃省管道保护协会开展管道保护法修订专题研究,为管道保护法修订提供了理论参考。四是于近期成立了由相关单位组成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加快推进管道保护法修订工作。

  (二)提出了管道保护法修订涉及的重难点问题

  一是理顺油气管道保护管理体制;二是研究地役权及占地补偿问题;三是研究管道保护中涉及的分税制问题;四是防范第三方施工影响油气管道运行安全;五是管道沿线高后果区安全管理;六是理清油气管道保护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范围;七是建立执法监督机制,完善法律责任;八是进一步明确管道保护距离。

  (三)明确了管道保护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完善管理体制机制。规定地方政府建立管道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检查考核各部门与下级政府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管道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权;建立专业的管道安全监管机构,规定规划、建设、国土、安监等相关部门管道保护的责任清单。

  二是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主要有完善预防施工挖掘损坏管道制度,研究设立管道地役权制度和分税制问题,研究制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实施细则》,研究制定管道保护和安全距离标准规范等。

  三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定在管道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等环节实施完整性管理,加强巡护与维修,做到人防、物防、技防、信息防相结合,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指导责任,做好企业应急预案与政府应急预案的衔接。加强地企合作,处理好管道建设运营与地方经济建设的关系。

  四是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建立与《城乡规划法》在管道规划、建设审批方面的衔接;建立与《土地管理法》在临时用地权限和用地补偿方面的衔接;建立与《安全生产法》在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方面的衔接;建立与《特种设备安全法》在管道法定检验检测方面的衔接;建立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在打击违法第三方施工方面的衔接;建立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油气管道保护和油气管道安全监管方面的衔接。

  五是扩大社会参与渠道。研究建立管道施工挖掘“统一呼叫电话系统”,制定举报奖励制度,加强管道保护法律宣传和文化建设,调动公众参与管道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努力形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社会氛围,鼓励社会组织协助政府和企业参与行业自律和标准制定等工作。

  (四)我局下一步的修法工作安排

  下一步,我局的修法工作安排如下。第一阶段(2018年4月—2018年7月中旬):开展研究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课题组进行修法课题研究,起草形成《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修订)》初稿。第二阶段(2018年7月中旬—2018年9月底):组织专家对初稿研讨论证,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第三阶段(2018年10月初—2018年10月底):征求国家能源局内部各单位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第四阶段(2018年11月初—2018年12月底):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企业、有关组织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第五阶段(2019年上半年)形成送审稿,按规定程序审议后,报司法部。

  二、关于完善油气管道保护长效机制

  完善油气管道保护长效机制,关键是要通过修订管道保护法,出台相关实施办法,以法律的形式保障相关制度的贯彻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油气管道保护工作。2015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和《2015年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工作要点》,明确了国务院安委会、国务院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等在油气管道规划、建设、保护、监管等各个环节的相关责任,完善了管道保护机制和安全监管工作体制。同时根据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须依法依规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方面责任,建立上下衔接顺畅、管理高效的油气管道保护机制和安全监管工作体制。

  目前我局正在加快推进管道保护法修订工作,结合代表提出的建议,进一步研究完善油气管道管理体制和长效保护机制,力争在法的层面健全各级管道保护管理体制。研究制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责任,厘清管道保护职责分工,充分落实管道保护的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为管道保护和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三、关于建立管道长期占用土地补偿机制

  管道主要由线路、站场、线路截断阀室和电力系统、通信系统、自动控制系统等管道附属设施组成。我国油气管道用地存在站场和阀室等永久性用地、管道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管道敷设完成之后的地下通过用地三种类型,其中管道地下通过用地法律权利缺失,成为油气管道用地冲突的主要诱因。

  建立管道长期占用土地补偿机制,首先应明确管道地下通过用地的法律权利问题。管道地下通过用地主要指管道埋地敷设而永久占用的土地空间。管道保护法对地表和管道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做出了多种限制,但该类用地的取得方式法律上无明确规定。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用地因地面没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属于建设用地;在管道建设阶段应当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但在管道运营阶段,管道对土地空间的长期占用却超出了临时用地的范畴。对此,我们将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在《物权法》框架体系内,结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地役权等管道地下通过用地的法律权利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明确管道企业取得并长期占用管道地下通过用地的法律依据及办理程序,理清管道占地发生后管道企业和相关土地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兼顾各相关方面的利益诉求,综合考虑对土地权利人的补偿问题,使土地权利人因管道长期占用土地而导致权利被侵害的损失得到合理补偿。

  目前,对于管道用地补偿标准,尚没有统一规定。考虑到油气管道长期占用土地,并对土地权利造成持续影响,我局将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在修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代表们的有关建议,并及时向国务院法制部门和全国人大反馈,使管道保护法及配套法规更加完善,操作性更强,使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油气能源供给和公共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感谢你们对油气管道保护法制建设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继续对我局相关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