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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152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705/2018-00167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8-06-28
 

    您提出的关于“供电部门中止对环境违法企业进行供电”立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当前社会中企业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和排放的现象严重,您提出的在《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增加针对环境违法企业中止供电的条款,同时将相关规定表述为“必须中止供电”,从而进一步提高环保执法力度的有关建议,对治理环境违法企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电力法律体系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实施停限电应当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电力作为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基础能源,具有公共服务产品的属性。国家实施电力普遍服务政策,各类民事主体的用电权益受法律保护,供电企业实施停限电行为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进行。《电力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等对停限电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电力法》第29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8条规定,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并对检修维护及用户违法用电等情形下的停限电作了规定。同时,《供电监管办法》第24条就供电企业配合政府部门实施停限电作出了规定,“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者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未收到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恢复送电的通知,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用户恢复送电。”因此,针对环境违法企业中止供电的行为应当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二、关于在《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增加针对环境违法企业中止供电相关条款的问题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前提,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过去的三十多年中,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但是“先发展后治理”的老路子使得我国生态系统面临严峻考验,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已经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对企业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和排放的行为必须进行有效遏制。供电企业配合政府环保执法,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实施停限电措施,是及时制止企业违法生产和排放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有效手段。您在建议中提到的《上海市供用电条例》中关于供电企业可以按照程序对环境违法企业中止供电的相关规定,对规范企业严格依照环境保护原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值得推广。

  目前我局正在积极开展《电力法》及配套法规的立法审查和修订工作。对于您提出的在《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增加针对环境违法企业中止供电的条款,使其有效执行力上升到全国层面,同时将相关规定的表述由“可以中止供电”改为“必须中止供电”,从而进一步提高环保执法力度的有关建议,我们将结合环境违法企业的具体情形,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在修法过程中充分考虑,并及时向国务院法制部门和全国人大反馈,使《电力法》及配套法规与环境保护的原则有机衔接,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感谢您对电力法制建设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您今后继续对我局相关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