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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48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705/2016-00384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6-08-13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48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商国家发改委,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电力法》与目前电力行业的发展实际不符,与中央确定的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和电力市场化改革措施不协调,亟待修订。你们提出的加快修订《电力法》建议,对保障电力安全运行,促进电力事业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电力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我们表示感谢。

  二、我局和有关单位正在积极推进《电力法》修订工作。2013年7月,我局和发改委共同牵头,与有关电力企业、行业协会、专家共同成立了《电力法》修订起草组,多次组织召开研讨会,反复论证修改,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电力法(送审稿)》,于2015年1月提请国务院审议。随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中发9号文件),我局和发改委对《电力法(送审稿)》进一步修改完善,2016年5月将《电力法(送审稿)》的相关修订建议报送国务院法制办。

  三、《电力法》修订的重点是与电力行业发展现状严重 不符、与相关法律不衔接、与中央确定的电力市场化改革方向不协调的内容。你们提出的修订建议,在《电力法(送审稿)》中已有考虑:

  (一)关于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电力市场等问题

  按照中发9号文件确立的市场化改革方向,送审稿在总则中规定,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则,建立开放有序、竞争充分的电力市场体系,规范电力交易行为,完善电力市场监督管理。此外,送审稿还规定,电力交易应当遵循主体规范、交易公平、竞争有序、监管有效的原则;电力市场建设应当坚持公平开放,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节能减排,逐步形成政企分开、主体多元、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

  (二)关于政府依法行政和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的责任义务等问题

  1.关于政府职责。送审稿在总则中规定,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送审稿还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电力发展规划,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有序用电的管理原则。

  2.关于发电企业的责任义务。送审稿规定,电力建设项目应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遵循安全、优质、经济、节能、环保的原则,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电力调度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调度权。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市场规则,通过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交易价格。

  3.关于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责任。送审稿规定,售电企业应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在其网站、营业场所公告售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送审稿还规定,用户对供电质量提出特殊要求的,配电企业、售电企业应当与用户协商确定解决方案;用户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4.关于其他主体保护电力通道和电力设施的责任。送审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县级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三)关于供电营业区和设立售电企业等问题

  现有供电专营制度包含了配、售电业务专营,与售电侧放开的改革方向相违背,对分布式能源并网及售电业务、增量配电业务放开构成法律障碍,应予修改。送审稿规定,配电企业在规定的区域内向用户供电,并承担该区域的保底供电责任;有关区域的划分,应考虑电力发展规划、电网结构、输配电网运营权的归属、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配电企业对所承担区域内的售电企业、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送审稿进一步规定,售电企业可以在多个区域范围内售电,一个区域范围内可有多个售电企业从事售电业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应将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分开。

  (四)关于电力设施保护区等问题

  送审稿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送审稿进一步规定,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或已经存在的建筑物、构筑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与种植物、建筑物、构筑物产权人协商,并依法给予补偿。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加快推进《电力法》修订工作,为促进电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感谢你们对国家能源局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继续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1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