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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044号建议的答复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6-00383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6-07-14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044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能源行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多年以来,为促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平等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鼓励非公资本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并明确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的,不得在受让人资格条件中单独对民营投资主体设置附属条件,平等保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我们从多方面促进能源行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能源企业改革发展不断取得重大进展,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运行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中央能源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取得了积极进展。石油石化方面,中石油上游部分管道业务和中石化下游销售业务已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投资;电力方面,厂网分开后,我国发电企业投资主体日渐多元化,已经形成充分竞争。 一、加快能源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能源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要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坚持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促使国有能源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在水电气热等能源领域加强分类指导,推进具备条件的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政府要加强对价格水平、成本控制、服务质量、安全标准、信息披露、营运效率、保障能力等方面的监管,根据企业不同特点有区别地考核其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考核中引入社会评价。 您提出的“建立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机制”,我们认为可以助推能源行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进程,是很好的建议。我们要进一步确立和落实能源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加强董事会建设,确保企业治理规范、激励约束机制到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细产权,同股同权,依法保护各类股东利益。健全各治理主体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推进市场化选聘和管理经理层、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等试点工作,职业经理人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严格职业经理人任期管理和绩效考核。 您提出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职能应该分开,国资委官员与国企负责人不能互换”的建议,我们做了认真研究。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监管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以管资本为主,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更好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实现保值增值。《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中明确“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盈利性活动”的要求,保持政府工作的中立性和独立性。 按照国发〔2015〕54号文的要求,我们正在研究制定部分重要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试点方案,拟定在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选择一批国有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示范,我们将对能源企业中涉及自然垄断行业,根据不同行业特点放开竞争性业务。推动集团公司整体上市,支持具体条件的上市企业引入合格战略投资者,进一步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研究提出公有制经济之间股权多元化改革方案。开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企业员工持股试点。支持地方国有企业因地制宜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 二、加快能源行业体制改革步伐 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鼓励和规范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参股的指导意见》(发改经体〔2015〕2423号),明确石油、天然气、水电、核电、跨区域输电通道、配电、区域主干电网、分布式电源并网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水利设施等能源行业的重要设施率先推出一批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转型升级的示范项目,鼓励依法依规引入非国有资本投资。 国家能源局全面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对推进我国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做出了总体部署。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是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我们有序推动电力体制改革试点、研究推动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制订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和监管办法等。2015年,出台《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为改革落地实施提供了明确详细的路径;出台《关于南方电网公司深圳前海供电项目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复函》,同意在深圳前海区域开展增量配电网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积极探索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的有效途径。目前,我们正在全面推进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售电侧改革、交易机构组建及电力市场建设等专项试点和综合试点;正在研究制定《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文件出台后将为社会资本参与售电业务和增量配电业务提供制度保障;目前,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刚刚起步,积极的因素在逐步增长,市场的力量在逐步增强。 另外,国家能源局积极推动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尽快出台。其中,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准入、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活力也将会是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预计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将为社会资本参与能源领域投资提供更大空间。 三、鼓励能源领域社会资本投资 《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对进一步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潜力,稳定有效投资,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2016年,国家能源局出台《关于在能源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通知》(国能法改〔2016〕96号),拟通过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改革创新能源领域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能源领域项目建设的积极性,有效提高能源领域公共服务水平。 我局将在落实好先行政策基础上,充分考虑您的改革建议,积极会同有关单位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政策和措施。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并希望今后继续支持和指导。 (此页无正文)
国家能源局 201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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