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864号(工交邮电类222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705/2015-00114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5-08-27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864号

  (工交邮电类222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增加管道完整性管理要求的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会同国务院法制办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管道完整性管理是当前先进的管道安全管理模式,近年来,在国内一些管道企业取得了较好的实践应用效果。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增加管道完整性管理要求,使管道完整性管理有法可依,规范各管道管理者实现事故预防,对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2010年国家颁布实施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虽未明确提出管道完整性管理概念,但对完整性管理涉及的管道检测、事故预防等方面内容均作出了具体规定。比如,第二十三条规定,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同时,《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还对管道安全管理相关国际技术规范作了衔接,如第十六条规定,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此外,还规定了管道建设的安全保护距离、管道标志的设置等均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2014年,国家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订,其关于安全设备、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及事故预防等方面的规定也适用于管道保护工作。比如,安全设备必须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等。

  目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牵头组织编制《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预计今年发布实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修订已列入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预备项目,我们正在组织开展相关调研和专题研究工作,广泛征求意见,积极做好修订准备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您提出的增加管道完整性管理要求的提案,积极会同有关单位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政策和措施。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欢迎您登陆我局门户网站(www.nea.gov.cn),为您提供更多国家能源发展形势、能源法制改革、能源发展规划等方面的重要信息。

  

  

  

  国家能源局

  201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