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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284号(资源环境类69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0019705/2015-00112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5-08-06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284号

  (资源环境类69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对《可再生能源法》修订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开展《可再生能源法》修订工作,对大力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意义重大。《可再生能源法》出台以来,对改善能源结构、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在《可再生能源法》和有关配套政策的推动下,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迅速,已进入全面、快速、规模化发展的新阶段。截止2014年底,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装机接近4.4亿千瓦,同比增长14%。其中,水电装机3亿千瓦,风电装机9637万千瓦,太阳能发电装机2805万千瓦,生物质发电装机948万千瓦。您提出的开展《可再生能源法》修订提案,对促进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国际国内能源和环境领域出现的新形势,以及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遇到的新问题,《可再生能源法》确实出现了部分条款不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实际、难以满足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的情况,《可再生能源法》也确实存在着配套政策不足、可操行性及执行性欠缺等问题,在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利用等方面尚需进一步深化加强。我们将尽快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法》修订研究工作。

  为切实推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2015年3月,我们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印发了《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地区年度电力平衡方案时,采取措施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二是我们正在和有关单位共同开展《电力法》修订工作,《电力法》修订已列入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急需的项目”,《修订送审稿》明确国家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等。三是我们组织编制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及《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拟于2015年内印发。

  您针对《可再生能源法》部分条款提出的具体修改建议,对我们今后开展《可再生能源法》修订工作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如您针对第十八条提出的将其他生物质能综合利用技术纳入鼓励和支持范围的修改意见,符合可再生能源发展趋势,随着发电与供热、固体成型燃料、液体燃料、生物质制氢等生物质能综合利用技术的发展,有利于相关研发示范工作开展,有利于促进农村农林生物质能综合利用水平的整体提升。您针对第二十条提出的将农林生物质收储运体系纳入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修改意见,符合当前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际情况。目前,我国生物质原料收储运技术与装备落后,已成为制约生物质能源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亟需要用机械化手段来保障原料供应。研发高效原料收储运技术、模式与装备对促进资源高效利用、有效降低原料成本及提高原料品质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将农林生物质收储运体系纳入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有利于提升生物质能源利用原料水平,促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下一步,我们一方面将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等可再生能源法配套政策法规的制定工作;另一方面,我们将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法》修订工作。感谢您对可再生能源法制建设工作的关心和对我局工作的大力支持。

  欢迎登陆我局门户网站(www.nea.gov.cn),了解国家能源发展形势、能源法制改革、能源发展规划等方面的重要信息。

  

  国家能源局

  201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