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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734号提案的答复复文摘要
索引号: 000019705/2019-00187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19-09-02
 

  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734号提案的答复复文摘要

  您提出的《关于妥善解决自然保护区内关闭退出电站贷款有关事项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妥善处理电站业主个人征信问题

  针对提案中为妥善处理电站业主个人征信问题,避免业主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在关闭退出电站贷款本金兑现补偿时,按照“先个人信贷,后电站抵押”顺序优先归还银行贷款等建议,根据国家小水电清理整改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议地方政府在关闭退出电站贷款本金兑现补偿时,在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妥善协调解决个人信贷和电站抵押的还贷先后顺序问题。关于酌情减免或核销部分本金等建议,《金融企业贷款减免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版)》对于减免和核销贷款本金的主体、条件、程序等均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金融企业可按规定执行。有关金融主管部门提出,将对自然保护区内关闭退出电站贷款本金的减免和核销问题进一步调查研究。

  针对电站业主个人征信问题,根据有关金融主管部门意见,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电站业主可通过在信用报告中作出声明、提出异议、及时更正错误信息等多种救济渠道妥善处理报告中的不良信息。有关金融主管部门提出,将进一步研究完善个人信用修复机制,为诚信守信、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提供多元的信用修复渠道。

  关于政策性关闭退出电站自关机停产后停止贷款计息问题

  《贷款通则》第十六条规定,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依据国务院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有关金融主管部门提出,针对自然保护区内关闭退出电站贷款的停息问题,将进一步调查研究。

  关于采取协商方式处理关闭退出电站贷款问题

  电站贷款属于经济主体间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建议遵照《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主要由借贷双方自主协商解决,地方政府也应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统筹考虑,协调解决关闭退出电站贷款有关事宜。

  其他建议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纠正中央环境保护督查、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审计等发现的小水电违规建设、影响生态环境等突出问题,2018年,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应统筹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之间的关系,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地推进清理整改工作。近期,国家能源局与水利部联合开展对四川省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深入调研工作,与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能源局就提案建议内容进行了沟通,针对地方政府存在财力有限、补偿资金到位困难等实际问题,已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根据国家发布的小水电清理整改文件精神,各地方政府是小水电退出实施的主要责任人,建议各地方政府依法依规,按照尊重历史、“一站一策”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好电站退出的经济补偿等问题,解决自然保护区内关闭退出电站后续问题,保障电站业主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好社会和谐稳定。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局工作的支持!

    

  国家能源局

  201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