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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6-00422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6-12-08 |
国能资质〔2016〕35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 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国投集团、华润集团,有关电力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优化服务的有关要求,严格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充分发挥许可证在规范电力企业运营行为等方面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许可制度,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除国家能源局明确豁免的情况外,发电机组必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方可并网发电。 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对各自辖区内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开展排查工作,未取得许可并网发电的要严肃处理。 (一)对未取得许可发电机组的所属企业要立即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相关企业必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办理许可手续;2017年6月30日前仍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的机组不得发电上网,拒不执行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有关条款,依法予以处理。 (二)对不执行相关要求、不配合相关监管工作开展的电网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执行的,依法予以处理。 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对未取得许可的机组情况要及时通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二、加强超期服役机组许可监管,明确发电机组延续运行的有关要求 发电机组运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向所在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申请退役,不得继续并网发电。到期未申请退役的,由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进行公示并依法注销许可。 发电机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政策,未纳入政府有关部门关停或停用计划的,如需申请延续运行,应当于机组设计寿命到期前3个月向所在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申请延续运行。煤电机组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亚临界煤电机组改造、延寿与退役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能电力〔2015〕332号)文件有关要求,在申请延续运行时须提供经延寿改造、安全评估的有关证明材料,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按照证明材料中明确的时限准予其延续运行。其他类型发电机组申请延续运行的,也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开展延寿改造、安全评估,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具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超期服役机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规范新建发电机组并网要求 新建发电机组在完成启动试运行时间点后三个月内,必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逾期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不得发电上网,拒不执行的,由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四、调整小水电站豁免范围 小水电站的发电业务许可豁免范围从单站装机容量1MW(不含)以下调整到单站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有关企业、单位或个人经营单站6MW(不含)以下小水电站发电业务时,不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豁免许可的发电项目办理并网手续及后续监督管理有关事宜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及其配套有关文件的规定、要求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知下发前有关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