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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500(330)kV在建项目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监管报告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4-00056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14-05-28 |
500(330)kV在建项目许可制度执行情况 监管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准入监管,发挥许可证保障电力安全、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的作用,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能源局的总体部署,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国家能源局在全国14省(区、市)开展了500(330)kV在建项目许可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监管工作。根据专项监管情况,形成本报告。 一、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2013年11月,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国家能源局关于近期重点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3〕432号),部署开展500(330)kV在建项目许可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监管工作。重点针对河北(冀北地区)、山东、辽宁、吉林、陕西、甘肃、安徽、浙江、福建、河南、重庆、四川、广西、贵州等14省(区、市)的相关电网企业以及电力建设施工单位执行许可管理制度、电力工程项目备案以及是否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况开展检查工作,共涉及在建500(330)kV电网工程项目70个、电网企业14家以及参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约157家。 从现场检查情况看,大部分受检企业能够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如实汇报执行许可管理制度的情况,并积极配合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根据国家能源局统一部署要求,国家能源局资质管理中心会同西北能源监管局对陕西省4个330kV在建电网工程项目执行许可制度情况进行了驻点核查,核查对象包括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陕西送变电工程公司等2家电力企业,以及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等4家参与施工分包的承装(修、试)企业。根据驻点检查情况,国家能源局向社会编制发布了《500(330)kV在建项目许可制度执行情况(陕西省)驻点监管报告》。 二、专项监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从本次专项监管工作总体情况来看,多数电网企业、承装(修、试)企业能够落实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但仍发现部分企业或个人存在违反许可制度的行为,主要表现在: (一)部分电网企业对其所属单位执行许可制度情况监督管理不到位 检查中发现,部分电网企业对其下属电力工程建设单位贯彻落实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特别是在工程分包等环节管理中存在漏洞。 (二)部分电力施工企业违反许可管理制度分包工程 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等部分施工承包企业(名单见附表1)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分包给无证或者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的施工企业(队伍)承担。 (三)施工企业无证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 广西翔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9家施工企业(名单见附表2)未取得许可证,违规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 (四)承装(修、试)企业伪造许可证承揽工程 个别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为承揽电建工程,伪造许可证(复印件)。 (五)承装(修、试)企业出租、出借许可证,施工单位、个人涉嫌挂靠借用许可证承接工程 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等少数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向其他企业、个人出租、出借许可证;湖南湘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肥一分公司等单位以及汪某某等个人涉嫌挂靠借用许可证承揽工程。(名单见附表3、4) (六)部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未认真执行跨区作业报告 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应向施工项目所在地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进行跨区作业报告,但在现场检查中,川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等承装(修、试)企业(名单见附表4)未按规定做好该项工作。 (七)其他违反许可管理制度的问题 在专项监管现场检查工作中,监管机构发现部分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在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备案,个别电力施工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证等问题。 三、监管意见 (一)电网企业要进一步规范执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一是在工程建设管理、招投标、生产管理等制度中严格落实许可证制度要求,明确将许可证作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必要审核条件;二是着重加强对工程分包环节以及分包商队伍的管理,不得允许无证或者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的企业、个人承担电网施工建设活动;认真做好对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日常检查工作,发现违反许可管理制度的问题及时纠正;三是加强对公司系统所属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转包、违法分包等违规行为;四是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电力工程建设市场的公平开放,进一步打破市场壁垒,保障符合许可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电建市场竞争的权利。 (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要进一步严格遵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一是必须依法取得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自觉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二是在申请许可证以及执行后续相关管理制度过程中,应按规定如实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情况的违规行为;三是在承揽电力工程活动中,严禁涂改、伪造许可证;出租、出借及挂靠、借用许可证,或者以其他任何非法方式允许其他企业、个人以本企业名义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等违规行为;四是跨区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应按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监管机构报告;设立从事承装(修、试)业务分公司的,应按照要求及时向监管机构备案;六是在施工活动中,不得转包或者违反许可证制度分包工程,将承装(修、试)业务分包给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企业、个人承担;七是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施工现场活动的管理力度,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2014年5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