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
公开事项名称: | 全国接入县级调度发电企业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情况监管通报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14-00048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 |
制发日期: | 2014-06-05 |
全国接入县级调度发电企业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情况监管通报
为了加强电力市场准入监管,全面掌握发电企业许可制度执行情况,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近期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3〕259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近期重点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3〕432号)要求,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国家能源局组织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对接入县级调度发电企业(以下简称“县调企业”)许可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监管工作,其中国家能源局驻点山东省开展了现场监管。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县调企业共29482家,机组67218台,装机容量4022万千瓦,企业总数约占全国发电企业总数的80%,机组数量约占全国发电机组总数的60%,装机容量约占全国总装机容量的3.5%。 从发电类型来看,县调企业主要是水电、火电、新能源发电等,其中水电企业29042家,机组66137台,总装机容量3574.2万千瓦;火电企业108家,机组361台,总装机容量131.4万千瓦;热电企业147家,机组308台,总装机容量197.1万千瓦;太阳能发电和风电企业共49家,总装机容量30.8万千瓦。发电类型情况见下表:
表1:县调企业发电类型情况表
*注:火电包括凝气式火电、燃气轮机、内燃机发电、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等。
从分布情况来看,县调企业中的水电企业主要分布在广东(6301家)、福建(4954家)、湖南(3074家)、江西(2950家)、四川(2728家)等水利资源较为丰富的南方省份,5省的水电企业占全国同类型县调企业总数的70%;火电企业在四川分布较多,共45家,占全国同类型县调企业总数的41%;热电企业在浙江分布较多,共77家,占全国同类型县调企业总数的52%。 从专项监管情况看,县调企业的主要特征可以归纳为“两大、两小”。 “两大”,是指企业数量大,水电占比大。经统计,县调企业总数约占全国发电企业总数的80%,其中水电企业数量占到了县调企业总数的98.5%,水电装机容量占到县调企业装机总数的88.8%。县调企业各类型机组装机容量比例见下图:
图1:县调企业各类型机组装机容量图 单位:万千瓦
“两小”,是指企业规模小,单机容量小。县调企业多为小微型企业,县调企业机组平均单机容量不足0.1万千瓦,装机0.1万千瓦及以下的企业占县调企业总数的一半以上,总装机容量只占全国总装机的3.5%。 二、县调企业许可制度执行情况 (一)县调企业许可证持有情况 1.在全国县调企业中,按规定应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企业15009家,机组41004台,装机容量3474.2万千瓦;属于豁免范围的1千千瓦以下小水电企业14473家,机组数量26214台,装机容量405.7万千瓦。 2.全国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县调企业共13065家,机组34835台,装机容量2753万千瓦,已许可企业数量约占县调应取证企业数量的87%。 3.全国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县调企业1944家,机组6169台,装机容量721.2万千瓦。未取得许可证企业机组类型见下表: 表2:未持证企业机组类型表
*注:火电包括凝气式火电、燃气轮机、内燃机发电、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等。
从总体情况看,大部分县调企业具有持证经营意识,电力业务许可普及率较高。大部分电网企业能够按规定落实电力业务许可有关制度,不与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县调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专栏一:广东省县调企业持证经营意识较高 广东省县调企业持证经营积极性高,当地供电企业、银行在发电企业办理并网发电、贷款等手续时,也要求发电企业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从而进一步提高了县调企业许可证持有率,全省县调企业持证率达到98.4%。 专栏二:河南省电网企业认真落实电力业务许可制度 河南省电力公司严格执行不与未取得许可证的发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的规定,与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建立了定期沟通和资源共享机制,严格把关,新建机组全部实现了持证并网、合法经营。 (二)专项监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1.391家企业因不符合许可条件无法取得许可证 391家无法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主要为两种情况,一是一些小水电建设时间较早,由于历史原因,项目存在审批、环保、验收等手续不全的问题;二是企业规模很小,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人员技术力量不足等问题,不能达到许可条件。此类企业共涉及未许可机组1246台,总装机容量171.7万千瓦。 专栏三:各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数量 单位:家
2.1553家企业未按要求申请许可证 1553家企业依法持证经营意识淡薄,已并网发电但未向派出机构申请许可证,其中公用电厂1472家,自备电厂81家。从机组类型上看,在未申请许可的1553家公用电厂中,绝大部分为小水电企业,共计1461家,新能源发电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50家,热电企业14家,其他企业28家。 专栏四:各省未按要求提出许可申请的企业数量 单位:家
3.部分发电企业未按要求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部分已取得许可证县调企业的机组数量、装机容量、法定代表人等许可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部分发电机组已关停,但未按要求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调度机构也未与其解除调度关系。 三、监管意见 (一)监管机构对辖区内未提出许可申请的县调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相关企业应在期限内向监管机构提交许可申请。其中,属于分布式发电等按规定可豁免许可的企业,按《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超期未整改的企业,监管机构可按有关规定作出解网决定等处理。 (二)对已提出许可申请,但不符合许可条件无法取得许可证的县调企业,由监管机构督促并指导相关企业积极完备相关手续,达到许可条件后,重新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 (三)监管机构对未办理登记或许可事项变更的县调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办理许可变更手续。按规定应注销许可证的县调企业,要及时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对已关停但未办理注销手续的机组,由监管机构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后对许可证予以注销。 (四)电网企业应进一步贯彻落实许可制度。在办理县调企业并网手续和签订《购售电合同》时,电网企业应严格按规定核实企业许可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