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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国家电监会2008年度部门预算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08-04002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08-04-09 |
电监会2008年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3]7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履行全国电力监管职责。 一、电监会的主要职责 (一)电监会“三定”规定(国办发[2003]7号)赋予的职责 1、负责全国电力监管工作,建立统一的电力监管体系,对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2、研究提出电力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建议,制定电力监管规章,制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 3、参与国家电力发展规划的制定,拟定电力市场发展规划和区域电力市场设置方案,审定电力市场运营模式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设立方案。 4、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监管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 5、参与电力技术、安全、定额和质量标准的制定并监督检查,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协同环保部门对电力行业执行环保政策、法规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6、根据市场情况,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电价建议;监督检查有关电价;监管各项辅助服务收费标准。 7、依法对电力市场、电力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电力市场纠纷。 8、负责监督电力社会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研究提出调整电力社会普遍服务政策的建议;负责电力市场统计和信息发布。 9、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组织实施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议。 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赋予的职责 1、具体负责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订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建立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电力监管条例》) 2、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管理。(中央编办复字[2004]75号) 3、检查和监督电力企业履行可再生能源发电义务。(《可再生能源法》) 4、监管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可再生能源法》) 5、监督电网企业按照节约能源法规定安排热电联产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执行国家有关上网电价规定。(《节约能源法》) 6、颁发和管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供用电监督资格证。(国发[2004]16号) 7、负责电力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办发[2006]9号) 8、承担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信安通[2006]20号) 9、负责组织开展电力系统应急、灾害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发布等工作。(国发〔2008〕20号) 10、监督电网企业按规定收购企业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电力。(循环经济促进法) 二、电监会机构设置 电监会共有所属派出机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共27家。具体包括:机关本级、华北监管局等17家派出机构、资质中心、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本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建设技术经济咨询中心、中国电力企业管理杂志社、中国电力联合会科技开发服务中心和中国电力报社共27家单位。 三、2008年预算情况 (一)收入预算 2008年电监会公共预算收入33990.9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9551.29万元,占收入总计的57.52%,事业收入1765万元,占收入总计的5.19%,事业单位经营收入1400万元,占收入总计的4.12%,其他收入5963.01万元,占收入总计的17.54%,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375.66万元,占收入总计的1.11%,上年结转4935.96万元,占收入总计的14.52%。 (二)支出预算 2008年电监会公共预算支出30709.85万元,其中:科学技术(类)其他科学技术支出(款)支出931.61万元,占支出总计的3.03%,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新闻出版(款)1344万元,占支出总计的4.38%,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类)电力(款) 27890.04万元,占支出总计的90.82%,其他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544.2万元,占支出总计的1.77%。 公共预算支出中,基本支出17192.58万元,项目支出12117.27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支出1400万元。 财政拨款支出中,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类)电力 (款)19300.29万元,住房改革支出251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149万元,购房补贴102万元。 电监会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故《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无数据。 四、预算科目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科学技术(类)技术研究与开发(款):反映用于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的支出。 (八)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新闻出版(款):指电监会所属文化出版类事业单位的支出。 (九)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类)电力(款):反映电力监管方面的支出。 (十)其他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指电监会机关及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1.住房公积金: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提租补贴:指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发放的租金补贴。 3.购房补贴: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规定,向无房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 (十一)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四)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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